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当“发小”潘某求助时,张女士好心同意为他担保借贷,却未曾想遭遇“AB贷”骗局让自己背上50万元债务。
所谓“AB贷”,是指征信不良或资质不足的借款人A,寻找征信良好的亲友B作为“担保人”,借用B的身份信息申请贷款。B就此成为法律上认可的借款人,如A不还钱,B就要承担还款责任。
2024年7月,张女士收到潘某的微信,称准备贷款10万元购买车辆跑网约车,因资质不够无法办理贷款,希望借助张女士的征信进行借贷。基于双方的“发小”关系,张女士决定帮他“渡过难关”。当月20日,潘某带张女士前往一家借贷中介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工作人员承诺6个月后会将贷款转到潘某名下。当工作人员填写贷款信息时,张女士发现贷款金额竟从约定的10万元变为50万元,她提出质疑。工作人员坚称“必须办理50万元”,她询问潘某,潘某安慰她称,钱到账后即提前还款40万元。架不住几人反复劝说,张女士签下了这份50万元分36期还款的借贷合同。
起初,潘某每逢还款日就会通过微信向张女士转账,3个月还了47400元。但从第四期起,他以账户被冻结为由让张女士帮忙垫付,之后失去联络。张女士试图找中介公司咨询,却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今年2月25日,张女士报警。公安机关经综合分析研判,认为潘某具有诈骗的重大嫌疑。3月3日,潘某被抓获归案。
今年5月,案件被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发现,这看似简单的“帮忙”背后遍布谎言。
首先,潘某虚构了贷款的用途,他拿到钱后并未用于购车;其次,他隐瞒了真实贷款金额和中介费,先虚构10万元的贷款金额将张女士骗至中介公司,后诱骗她签署50万元借贷合同,且未告知张女士贷款成功后需支付10万元中介费的真相。
调查显示,潘某没有工作和稳定收入,收到40万元资金后,不到3个月就将40万元挥霍一空。且潘某不具备在银行贷款的资格,因此,银行不可能将张女士名下的贷款转移到潘某名下。
今年7月31日,江汉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潘某提起公诉。鉴于潘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4年5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8月28日,法院依法撤销潘某缓刑,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5万元,责令其向被害人张女士退赔剩余经济损失。据悉,该中介公司涉案情况仍在侦办中。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作者: 周晶晶 戴安琪 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