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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学界)
转自:医学界
整理 | 文慧
近期,“信用江苏”网站公开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因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受到行政处罚,被警告,并罚款22000元。
根据公示内容,涉事医院此次被处罚,是因其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根据“信用江苏”的公示信息,苏北人民医院的违法事实有三点:一是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二是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是发生1起医疗事故争议,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另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是医疗事故的最高等级。在本次处罚公示中,苏北人民医院对此事故承担轻微责任。
上述公示信息显示,扬州市卫健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给予苏北人民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处罚。
官网介绍,苏北人民医院是江苏省首批9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之一,现有在岗职工3300余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000余人,编制床位2521张,2024年门急诊病人220.1万人次,目前为“一院两区”模式。
信息来源:信用江苏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