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9月9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局原二级调研员陈清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清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陈清涛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清涛利用担任瓮安县职业中学校长、常务副校长,瓮安县教育局副局长,瓮安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商品采购、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教师入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0余万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清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陈清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清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清涛进行了最后陈述。
来源:三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