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徐辉长因在相关货物运输及装卸、过驳作业过程中,涉及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时,涉事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也未采取对应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被海事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划定了违法情形的处置标准,相关处罚结果已完成公示流程,将对涉事主体后续开展相关海事作业的合规性约束形成直接警示作用。
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完整覆盖了涉事主体身份、违法事实、裁量依据等全维度内容,为海事领域作业合规监管的公开透明化提供了可追溯的公示样本。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徐辉长 |
| 违法案由 | 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10082000406-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4525*******2373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08 |
| 作出处罚机关 | 贵港海事局 |
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中,被处罚人为自然人徐辉长,涉及的违法案由明确指向海事作业中针对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类货物的操作合规漏洞,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0082000406-1-1,最终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4525*******2373,处罚作出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的出具日期为2026年9月8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贵港海事局。该次处罚严格遵循海事领域生态环境防护相关法规要求,也为辖区内同类海事作业主体明确了合规操作的红线标准。
事件点评
本次贵港海事局对涉事个人徐辉长的千元级处罚,是海事领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要求的具象体现,警示航运作业主体在装卸、过驳有毒有害类货物时,必须严格落实封闭防护、气体回收等法定要求,避免因违规产生合规风险,也为全行业筑牢生态环保合规意识提供了微小但明确的监管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