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现行监狱法施行30余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全面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促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这部法律,法治日报社联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开展了“‘书·法’系列活动之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活动。
2020年7月11日,由法治日报社主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先后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23部法律法规。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作品:监狱法第五十一条
作者:国语文报刊协会规范汉字书写专业委员会理事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书院导师 杨景舒
监狱法第五十一条 有期徒刑减刑建议由监狱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建议书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裁定书的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作品:监狱法第五十二条
作者:河南省法院系统文联书法委员会会员 睢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司连杰
监狱法第五十二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作品:监狱法第五十三条
作者: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审读编辑 贾理智
监狱法第五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和被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建议书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裁定书的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作品:监狱法第五十四条
作者:江西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丰城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李清
监狱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作品:监狱法第五十五条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教育改造科一级警长 谭奇培
监狱法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作出是否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对监狱提请减刑幅度作出调整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