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工作指引(试行)》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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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5 07: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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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的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工作要求,推动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全面补齐换届工作制度短板,近日,省委社会工作部会同省民政厅印发了《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试行)》)。

《指引(试行)》以“强化党建引领、规范换届程序、严明换届纪律、夯实治理根基”为基本原则,共设6章40项条款,分别围绕“换届筹备、换届选举、变更备案与交接、提前(延期)换届和届中调整”4方面,进一步统一规范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工作标准、流程和要求,为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工作提供清晰、统一的政策依据和实操规范。

《指引(试行)》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行业协会商会应知尽知,规范有序开展换届工作。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党建引领行业自律,对照《指引(试行)》要求,规范换届和选举流程。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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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党建引领,规范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换届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依照章程和相关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及负责人的过程。

第三条 党委社会工作部、登记管理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内对行业协会商会换届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其换届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具体指导监督。直接登记或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其换届工作由主要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指导监督,并履行本指引中相关的职责。

第四条 换届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的原则尊重会员民主权利体现会员真实意愿

第二章  换届筹备

第一节 换届选举机构

第五条 换届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最迟应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启动。理事会可以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工作。理事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机构。换届选举机构一般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成员数量一般为单数,人数为5—15人。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担任换届选举机构组长或副组长。换届选举机构应酝酿产生负责人等建议人选,组织换届相关工作。换届选举机构产生后,应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公告,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换届选举机构在换届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换届工作方案,确定换届时间、地点、换届选举大会议程、选举办法等。

(二)梳理会员(会员代表)名册,制定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审核会员(会员代表)资格条件,审议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名册。

(三)组织起草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章程修订草案、会费标准调整草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草案等。

(四)按程序和要求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建议人选。与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沟通汇报,按要求完成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党政机关退(离)休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兼职报批,确定并公示候选人名单。

(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进行换届审计。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同意。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换届工作方案、候选人等材料。

(七)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大会。

(八)对换届有关材料,按规定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九)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公开换届选举结果。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无法正常换届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上级党组织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机构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工作。

第二节 会员及代表确定

第八条 会员资格审查。

(一)换届前,换届选举机构应按照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有效会员资格,以保证会员享有合法权益。审查后应制定《会员名册》并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会员对公示的会员资格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换届选举机构提出。换届选举机构应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名册》应及时公示,公示期重新计算。

(三)新申请入会的会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应解除会员资格和除名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

第九条 会员代表推选。

(一)会员数量少于150名(含)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50名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一般不超过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且不低于理事数的1.5倍。

(二)会员代表应通过民主方式推选产生,推选时应根据地域分布、行业类别、代表性、广泛性等确定会员代表比例,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推选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产生后,报换届选举机构审议通过。

第三节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条 换届选举机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等方式,经民主协商、充分酝酿后,提出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负责人建议人选。

(一)理事从会员(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为单数),且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超过5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至少由9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监事从会员(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名(为单数),会员总数少于150名的可设1—2名监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及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

(三)负责人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一般不少于3名(不含聘任),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同一职位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应当符合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制定的负责人任职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开展换届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做好负责人人选审核把关。

(五)对负责人人选中党政机关退(离)休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名誉职务等,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兼职报批手续。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不得提名为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

(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时,换届选举机构应当推动实现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合理提出负责人人选建议名单。

(七)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八)行业协会商会非必要不设立名誉职务,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依据名誉职务设立管理规定,将名誉职务名称、人选及管理办法等报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备案。设立名誉职务应当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名誉职务任期与同届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四节 负责人人选审核及公示

第十一条 换届选举机构提出负责人人选建议名单后,提交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充分沟通,沟通确认后应当面向全体会员发布负责人人选预告,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预告期为5个工作日。预告期内收到意见反映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作出人员调整需向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完成预告后,换届选举机构须至少提前60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报送负责人人选审核相关材料。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复审。未经审核的负责人人选不得提交会议选举。

第十三条 经审核通过的负责人人选应在换届选举大会召开前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收到问题反映的,应当于当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报告。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经核实不影响任职的,由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并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备后方可进行选举;确有不适宜任职情形的,由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复核后,取消负责人人选资格。

第三章  换届选举

第一节 会前准备

第十四条 通知会员。换届选举机构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5个工作日前,以适当的方式将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印制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被选举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正式选票要加盖行业协会商会公章并签封。

第十六条 委托投票。大会当日无法参加投票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每名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委托投票情况由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候选人不得担任被委托人。

第十七条 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建议人选。

(一)应从上一届监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提名产生总监票人建议人选1人,计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若干人。

(二)理事、监事、拟任负责人人选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对选举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必要的选举前培训,包括:投票办法、选票的规定和填写方法、计票的办法、选票有效与无效的认定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布置会场。会议名称要规范(×××会第×届第×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场应设置票箱,票箱应便于密封、加锁。

第十九条 准备大会用品。换届选举大会所需物品主要包括:需大会审议的材料、签到表、会员(会员代表)名册、选票、计票表、选举结果报告单等。

第二十条 确定主持人。大会由换届选举机构主持。主持人一般由秘书长担任,秘书长不能担任的,由换届选举机构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

第二节 事项审议

第二十一条 换届选举机构在换届选举大会开始前,应组织到场会员签到,统计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会人数,由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实到会员(会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员(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会议。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党委社会工作部应对换届选举大会进行现场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大会应就本届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大会表决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议表决《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表决《财务工作报告》。

(三)审议表决《监事会工作报告》(如设监事会)。

(四)审议表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如涉及此项议题)。

(五)审议表决《选举办法》,表决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六)审议表决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表决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人数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表决不通过的,由换届选举机构决定是否重新表决或择日进行表决。表决不通过不能进行理事、监事(长)、负责人选举。

第三节 投票选举

第二十四条 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应当实行直接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鼓励采用差额方式进行选举。

第二十五条 选举开始前,监票人清点并报告总监票人有选举权的应到会人数与实到会人数情况,总监票人宣布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会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要求,是否开始投票选举。总监票人或监票人作选票填写说明,宣布会场纪律、监督投票、计票和报告得票情况。监事(会)、监票人应当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监督建议。

第二十六条 选举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候选人:介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负责人候选人产生程序及情况。

(二)介绍选票:总监票人或监票人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选票应以姓名笔画为序。

(三)检查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监票人需当众打开,检查是否空箱,经会员(会员代表)确认后,当场封箱。

(四)发放选票:严格按照“一人一票”“一家会员单位一票”原则发放,并统计、公布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应封存或当众销毁。采用直接选举的,应当先发放理事、监事选票,待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监事后,根据选举结果确认常务理事、负责人人选后,再发放常务理事、负责人选票。

(五)填写选票:填写选票应当清晰准确,并按规定的符号填写。

(六)投票:具有会员(会员代表)资格的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七)验票: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开箱验票,并报告收回选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

(八)计票: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包括另提人选)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候选人和另选人应获得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九)宣读计票结果:经计票人计票后,填写选举结果统计单,由监票人审核后,经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全体人员签名确认,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秘书长(选举制)、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选举结果以及第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封存选票。

第二十七条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按章程规定本次会议是否有效,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如:通过上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财务收支审计情况报告、章程修订、会费标准调整、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理事和监事、新当选的负责人及表决方式等。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按章程规定本次会议是否有效,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如:常务理事、监事长、法定代表人及表决方式等。

第四节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第二十八条 另行选举是指同一职位的两位或多位候选人得票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或者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而进行的再次投票选举。出现另行选举情况时,应由换届选举机构对另行选举的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需要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按换届选举大会的投票程序和要求进行。另行选举的结果应在当日现场公布。

第二十九条 重新选举是指由于未执行规定程序和选举办法,导致选举无效,需要重新进行选举的过程。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重新选举:

(一)参加投票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要求,或者其决议未达到全体会员(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的;

(二)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举人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和换届选举办法规定的情形。在当日重新选举的,其结果应当在当日公布。另择日期重新选举的,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发生重新选举的情形,换届选举机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章 变更备案与交接

第三十条 按照“一届一备”的原则,换届大会后20个工作日内,换届选举机构应当将换届大会会议纪要、新一届的理事(常务理事)名册、监事名册、负责人名册、名誉职务名册、负责人变动表、负责人备案表、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负责人人选审核意见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换届后,如行业协会商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章程修订、会费标准发生变化后,应当自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20个工作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重新核准章程。

第三十二条 换届后,上一届负责人应与新一届负责人完成公章、财务账目、档案资料、办公场所、固定资产等事项的交接,并签署交接清单。

第五章 提前(延期)换届和届中调整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应在任期届满前完成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前或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调整或增补理事、监事和负责人。届中调整或增补后,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和负责人的人数和条件须符合本指引相关规定。本指引所称届中调整是指因罢免、免职、辞职等原因,对现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的职务进行变动,变动后理事会或负责人总数应少于或等于原有人数。届中增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补选新的理事,变动后理事会或负责人总数增加。

(一)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下,理事会在届中可以调整部分理事。确需增补新理事的,累计增补人数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二)调整或增补理事、监事,应当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常务理事的调整,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监事长的调整,由监事会表决通过。

(三)理事会届中免去负责人职务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按规定向党委社会工作部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届中调整或增补负责人的,应当最迟提前2个月,按规定完成人选提名、审核、公示后,方可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选举程序参照本指引规定执行。

(四)届中调整或增补负责人的,应依照本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换届过程中产生内部纠纷,应当由理事会、监事会、党组织协调解决,或引入人民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协调解决。无法协商或调解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六条 对存在会员或者机构规模过小、业务领域划分过细、功能作用较弱、业务交叉重叠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或存在任务已完成、行业调整需要、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应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其合并或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据《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登记选举有关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共云南省委社会工作部、云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资料:中共云南省委社会工作部

信息员:周超

编辑:陈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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