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韩宋辉)金融监管总局9月4日就《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统一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和披露时间。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是健全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治理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强化对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外部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机构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吸收继承、合并整合前期出台的银行、保险、信托信息披露办法的主要内容,统一了信息披露标准,将适用范围拓展至金融监管总局监管的各类型银行保险机构,提高了查询和落实规定的便利性。
办法压实银行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对其责任主体、制度建设、内部管理、主要义务等提出明确要求。董监高及股东、实控人责任方面,办法压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责任,明确其提供信息、报送信息和配合信息披露工作的义务,并明确董事长是本机构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求董监高忠实勤勉履职。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是坚持金融为民、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的具体举措,可以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和市场监督合力,有效约束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办法还压实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明确其出具专业意见时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协助、配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明确会计所、律所等第三方机构责任,是把这一合力落实到信息披露全链条的安排。
办法强化监管手段,明确对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框架,规定了监管评价、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监管问询、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同时,根据不同机构类型特点制定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