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基金报记者 任子青
9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表示,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进一步细化完善差异化合格投资者标准,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明确募集行为监管要求,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进行全面规范,推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募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和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具体来看,《募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明确募集方式,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
二是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强化穿透监管要求。
三是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募集文件和监管要求,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
四是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要求。
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私募个人合格投资者门槛升级
严禁份额拆分转让
在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方面,《募集办法》明确,个人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需具有二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且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并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针对投向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为防控风险,对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和家庭金融净资产提出更高要求。
《募集办法》指出,私募基金主要基金财产投向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投资标的,其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具有四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600万元,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建立员工跟投管理制度,根据私募基金、员工等情形,自行设置投资金额。跟投员工应当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从事投资、研究、交易或者风险管理工作的专职从业人员,且其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募集办法》提到,单只私募基金任一时点的投资者人数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采取为单一投资标的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突破法律规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
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和监管要求
在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和监管要求方面,《募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包括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匹配、产品推介、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和基金合同签署等全过程,并针对每一环节作出规范。
《募集办法》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的产品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
同时,《募集办法》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重点对适当性评估内容、标准、程序以及一般风险揭示、特别风险揭示等作出细化规定,强化“卖者尽责”要求。细化募集文件要求,对招募说明书等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书和基金合同等募集文件作出规定,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和纠纷解决要求。
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
在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方面,《募集办法》一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要求,为资金独立性提供基本保障。二是结合行业实践,由专门的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对专用账户财产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对账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三是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对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委托管理要求,明确各方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募集办法》中提到,对未按要求签署合同、开立和使用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等行为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要求,对资金募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编辑:赵新亮
校对:纪元
制作:舰长
审核:木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