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秀梅)9月4日,金融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将保险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
修订草案拟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损害保险公司利益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区别情形采取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五项规定的措施,或者禁止其投资保险业。保险公司有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转让股权、转移实际控制权或者退回红利的,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逾期未退回薪酬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