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海市监处罚〔2026〕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鼎润新城分店作出罚款处罚。该分店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被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罚〔2026〕125号 |
| 当事人名称 | 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鼎润新城分店 |
| 处罚机关 |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25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案由海城市医疗保障局移送线索,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事分店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主要违法事实
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鼎润新城分店为药品零售企业,2026年5月被海城市医疗保障局查实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该分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同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分店上述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已经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药师在岗管理的明确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6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海城市医疗保障局移送的线索后,第一时间对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鼎润新城分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情况予以核查,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6月30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分店开展复查,确认该分店逾期未改正涉案违法行为,遂对本案正式立案。2026年8月17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罚告〔2026〕1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鼎润新城分店的行为构成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最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根据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鼎润新城分店成立日期2023年12月5日,法定代表人张群群,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海州管理区莲花鼎润新城2栋8号、9号。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该分店药品经营合规意识薄弱,未落实药师在岗售药的硬性规定,收到整改要求后仍未纠偏,合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本次千元罚款虽金额不高,但直接影响门店合规信用,也警示连锁总部需强化下属门店的日常合规巡检,筑牢药品销售的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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