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商业研究院 作者:赖钧洪、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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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钧洪、郑琳
编辑|郑琳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元立光电”)是国内LCD导光板及背光光学零组件核心供应商,其北交所IPO已于2026年8月20日顺利过会。
2025年该公司交出一份逆势增长的成绩单: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1.97%,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速达100.34%。在全球LCD面板行业需求持续疲软、上游导光板厂商普遍盈利承压的大背景下,这份业绩表现格外引人注目。
但亮眼数据的背后,元立光电的一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成为本次IPO市场与监管关注的核心。不同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普遍采用的“验收+对账”双重确认模式,元立光电将“对账完成”作为收入确认的触发条件,并辅以暂估入账机制——若期末已交付但尚未对账,则暂估确认收入,待后续正式对账后再行调整。
这种会计处理方式是否为业绩增长预留了操作空间?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这份翻倍业绩的含金量。
8月17日、27日,时代商业研究院就业绩增长合理性与收入确认政策合理性等问题向元立光电发送邮件并致电询问,截至发稿未获对方回复。
收入确认方式引监管问询,控制权转移判定与同行存差异
对于制造业企业而言,收入确认的核心判定标准是商品控制权的转移时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第一轮问询回复显示,元立光电销售收入以“对账完成时点与对账期间孰晚月”作为确认时点:客户签收仅为数量、外观的初步核验,不构成控制权转移的充分条件;对账完成才视同客户正式接受商品,收入确认时点直接绑定对账进度。若当月发货、次月完成对账,收入即确认在次月;年末已交付未对账的货物,还需通过暂估方式先行确认。
对此,北交所在第一轮问询中要求元立光电说明境内、境外销售及收入确认具体流程及依据,以对账而非交付、签收/验收确认收入的原因,与可比公司是否一致,是否延期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需说明合理性。
元立光电回复称,境内外销售均执行“按单生产发货—客户验收—月度对账后凭对账单确认收入”的流程,客户签收仅为数量、外观的初步核验,此时不满足控制权转移的全部条件,对账完成后公司才取得确定的收款权利,符合会计准则要求;该收入确认模式与天禄科技(301045.SZ)、翰博高新(301321.SZ)等可比公司一致,不存在延期确认的情形;因客户一般不对单批次产品出具单独验收证明,对账完成即视同验收完成,收入确认时点具备合理性。
通过对比元立光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天禄科技、翰博高新)的收入确认政策可以发现,二者虽均提及“验收”“对账”环节,但执行口径存在一定差异,并非完全一致。
二者对控制权转移的披露差异在于:可比公司普遍在客户验收后,完成对账或客户提货后再确认收入;而元立光电是在客户出具签收单后,根据对账单确认收入。
令人疑惑的是,客户签收是否等同于客户验收?对账完成能否视同验收完成?元立光电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为收入确认预留了操作空间?
暂估入账透明度不足,对账周期差异暗藏跨期风险
根据第一轮问询回复披露的会计政策,每到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已经交付但尚未完成对账的货物,元立光电会按照暂估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待后续正式对账完成后,再将差额计入对账当期的损益。
根据招股书以及第一、第二轮问询回复文件,元立光电并未完整披露报告期各期末暂估收入的绝对规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以及每年度期后对账调整的具体金额。因此,关于各期对账差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目前尚未得知。
此外,针对不同客户群体,对账周期、对账截止时点的合同约定是否统一,是否会针对特定客户调整对账周期以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上述问题直指收入确认的另一重风险。
对此,北交所在第一轮问询中要求元立光电说明对账内容、期间、周期及报告期内执行一致性,对账时点跨期、非自然月对账的处理方式,是否导致收入跨期及对应金额、占比,收入确认是否准确合规。
元立光电回复称,12家主要客户对账内容统一,均按月对账,对账截止日分月末、月中多档,对账时点多为当月或次月,报告期内仅深圳市帝显电子有限公司2025年调整过对账期间;非自然月情形下已发货未对账存货按发出商品核算,不存在收入跨期,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从商业逻辑来看,不同客户对应不同的对账截止时点,使得收入确认时点与对账节奏深度绑定,客观上存在跨期调节的操作可能性。在年末等关键报表节点,对账截止日的前移或后移会直接影响收入归属的会计期间,进而对当期业绩的结果产生影响。
对账单签章形式不一,部分核心客户采用无签章邮件对账
与对账确认模式相应的,元立光电对账凭证的形式也值得关注。
第二轮问询回复显示,元立光电对账单存在多种签章形式。2025年,签字并盖章的对账单对应收入仅占15.44%,仅盖章的占60.73%,而无签字、无盖章的企业邮件对账形式对应收入占比达23.83%,较2024年提升超8个百分点,涉及核心客户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中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公司”)及翰博高新。
北交所在第二轮问询中要求元立光电说明仅签字未盖章、未签字未盖章的形式是否为客户惯用对账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核实对账邮件地址、签字人员的身份识别方式及有效性。
元立光电回复称,公司对账单不存在仅签字未盖章的情形;未签字未盖章的对账单主要涉及京东方、中强公司、翰博高新三家,该形式是三家客户对所有供应商的通用对账惯例,以企业邮箱发送确认即具备效力,且合同未约定对账单必须签字盖章;对账均通过客户企业邮箱往来,公司通过邮箱域名核验真实性、结合邮件内名片确认对账人员身份。
与同行以验收单作为交付凭证不同,对账单是元立光电确认销售收入的核心支撑材料。而相较于具备签字盖章的书面对账单,仅盖章以及无签章的邮件对账在证据链的完整性上是否存在一定的不足?
核心观点
企业业绩的真实性与可持续性始终是IPO审核的核心。结合上述情形看,元立光电的亮眼业绩背后仍让人有些不安。
相较于同行通用的“验收+对账”模式,元立光电“客户初步签收+月度对账”的对账模式存在一定的可操作空间;加之各期对账差额未充分披露,其收入确认的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过会只是IPO进程中的一个节点,在后续可能成为公众上市公司并迈入资本市场时,元立光电收入确认的合规性与真实性仍将是监管与市场核查的重点。元立光电需要做的,是用透明的数据与严谨的内控,证明业绩增长源于真实的经营实力。唯有守住收入真实的底线,才能真正支撑起资本市场的长期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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