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针对上海苏河汇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苏河汇)存在的信息披露违规问题,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上海证监局查实,苏河汇共涉及两项信息披露违规情形:其一,公司未按期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其二,2024年公司租赁及管理服务业务未严格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处置合营企业股权未确认相应股权处置损失,导致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要求,后续公司已对上述会计差错完成更正。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根据各主体的责任认定,作出对应的监管措施决定:
| 责任主体 | 任职身份 | 违规责任认定 | 监管措施 |
|---|---|---|---|
| 上海苏河汇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 | 两项信息披露违规的责任主体 | 出具警示函 |
| 罗钥 | 公司董事长 | 对公司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出具警示函 |
| 庄蓉珍 |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 对公司未按期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负有责任 | 出具警示函 |
| 杜鹃 | 公司财务负责人 | 对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 | 出具警示函 |
上海证监局同时在决定书中明确,相关主体如果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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