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庄良忠因涉及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相关违法行为,被舟山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相关处罚决定于2026年8月27日正式出具,该处罚信息的公开也将对涉事主体的海事相关作业信用记录产生相应影响。
本次海事部门的处罚公示严格依照法定流程开展,所有处罚要素均对外公开披露,保障了海事监管领域执法信息的透明度,也为相关航运从业者明确了进出港报告义务的合规边界。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庄良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309*******151X |
| 违法案由 |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7032040110-1-2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27 |
| 作出处罚机关 | 舟山海事局 |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涉事主体庄良忠的违法行为属于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环节的常见合规疏漏,舟山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出具了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7032040110-1-2的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涉事主体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309*******151X,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8月27日。本次执法既符合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也通过公开公示的方式向辖区内所有航运相关从业者作出了合规提示,督促相关主体严格落实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的报告义务,共同维护海上通航秩序与作业安全。
事件点评
本次公示的处罚针对自然人庄良忠,事由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涉事主体为个人,与相关航运类经营主体无直接关联。该小额五百元处罚是海事部门依规开展的常规监管举措,也提示航运相关从业者需严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及时履行进出港报告义务,规避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