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通过公证《赠与合同》给女儿295万元,明确约定“无偿赠与给女儿单独所有,不作为女儿与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这笔钱还算不算女儿的?女婿提出异议,认为这笔钱早已花光,且来源是夫妻共有房屋出售款,应当分割。法院怎么判?
上海青浦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21年9月,周某1的父母通过公证赠与合同,将295万元赠与女儿,明确约定归女儿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钱款转入女儿账户后,她用于购买保险、理财等。
离婚时,前夫周某2主张这笔钱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理由有二:一是赠与发生在婚内,二是无法确认账户余额是否还是这笔钱,且钱款可能已花光,来源可能是夫妻共有房屋的出售款。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明确约定归女儿单独所有,款项也已实际转入女儿账户。前夫主张来源为夫妻共有房屋出售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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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认定这295万元属于周某1个人财产,其用该笔资金购买的保险、理财也一并归其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官提醒,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或赠与,最好以书面形式明确赠与对象,并保留相关凭证,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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