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衡阳祁东县一名商户因主动救助进店突发疾病的老人并呼叫急救,在老人去世后,反被卷入纠纷。最后,商户在警方和司法所调解下向家属支付了1.9万元补偿款。此事因“法律无责却仍需赔偿”的争议,引发全网对善行保护机制的热议。
经当地官方核查,涉事店主全程无过错,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无责行善却被动赔付担损的处置结果,引发舆论对基层调解尺度、公权力介入边界的广泛争议。8月25日下午,记者从衡阳当地核实,截至发稿,该事件暂无官方最新处置进展及公开回应。
梳理事件脉络可见,为了平息事件,无过错赔付会严重打击公众的施救意愿,让“扶不扶”再次成为需要掂量的难题。这种被舆论批评为“和稀泥式调解”,模糊了是非边界,变相鼓励了“谁闹谁有理。而当地相关部门在事件事实、因果关系、法律权责尚未完全厘清的情况下,摒弃“明辨是非、依法定责”的法治原则,以平息矛盾为首要目标仓促介入调解,最终促成无责商户被动赔付。这种重维稳、轻法治、重息事、轻对错的处置偏差,暴露了基层纠纷治理的突出短板。
记者将结合官方核查结论、现场监控资料及法律专家观点,多角度拆解事件深层争议,聚焦基层调解保护现场追问还原事实真相。
事发时监控画面(央广网发 图源:监控截图)一问:事件核心事实如何,无责店主为何产生赔付?
事发当日监控显示,一名老人因身体不适主动进入涉事商户休憩,并非店内消费顾客。老人突发身体异常后,店主主动上前搀扶、妥善安置。
发现老人病情危急后,店主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配合急救工作。经医院抢救无效,老人因自身基础性疾病急性发作不幸离世,经官方核查确认,老人离世与店主搀扶、施救行为无任何因果关联。
事件发生后,老人家属向店主提出10万元赔偿诉求,并声称要把老人遗体放在该商户门口。后经过两次官方调解,店主最初出于人道主义愿给两三千元,未获家属认可。最终,为避免纠纷持续升级,店主在当地多个部门调解框架下支付1.9万元人道主义补偿款,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事后官方明确认定,涉事店主无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问:无责赔付的“人道主义补偿”,是否具备法理正当性?
本次调解的核心依据为“人道主义补偿”,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沙市法学法律专家库“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欧阳侨认为:“本事件中的无责赔付‘人道主义补偿’,不具备法理正当性,1.9万元的给付也没有法律依据。”
从法理上说,商户没有任何侵权过错,实施的是救助行为。本案也不适用民法典第184条的“好人条款”,因为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救助行为本身造成受助人伤害的情形。而本案老人死亡源于自身疾病,商户的救助行为没有制造任何损害结果。
商户不承担责任的真正法律根基,是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即:无行为、无过错、无因果,即无侵权赔偿责任。而人道主义补偿本身,法律并不禁止。欧阳侨认为,一个人出于同情,自愿拿出钱财安抚遭遇不幸的家庭,法律尊重这种善意,但它绝对不能演变成对无过错方的一种变相“义务”。
基层部门将当事人的自愿善意,转化为调解框架下的刚性支出,名义为人道主义帮扶,实质是变相转嫁意外事件风险,突破了民事责任法定原则。欧阳侨认为,该协议虽为双方自愿签署,但基于公权力介入施压、法律适用偏差达成,存在明显的法理瑕疵。
三问:法理权责清晰,为何未判先调、无责先赔?
依据民事纠纷法定处置流程,涉及人身伤亡的敏感纠纷,通常需遵循“固定证据、核查事实、界定因果、划分权责、依法调解”的递进逻辑,权责未定不得启动实质性赔付调解,这是基层纠纷处置的基本准则。
“此次事件中,在权责清晰的情况下,‘和稀泥式调解’显然是不合理的。”欧阳侨认为,调解制度设立的初衷很好,柔性化解民间矛盾,减少诉讼负担。从程序形式来讲,人民调解是合法制度,在矛盾多元化解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签字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但调解有一条不能突破的底线,即事实清楚、权责分明的纠纷,调解必须先明是非,再谈情理,不能跳过责任评判,直接谈出钱息事。
本次事件中,随着监控录像与病历记录的公开,事实已然水落石出,是非对错一目了然。矛盾的根源不是责任分不清,而是家属提出没有法律支撑的索赔诉求。此时调解的第一要务,应当向家属释明法律,告知其索赔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现扬言堵门、滋扰经营的苗头,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闹事行为,把“闹”带来的压力卸掉,而不是把这份压力转移到无过错的施救商户身上。
基层调解,如果把“案结”放在了“事了”前面,一味追求矛盾平息的结果,忽略规则价值的传递。尽管该纠纷已通过协议形式画上句号,但此案所带来的负面示范效应却远未平息。它向社会传递出一种错误暗示:只要“闹”,便能将道德同情转化为实际补偿,这无疑是对公众善意的沉重打击。
欧阳侨表示,此类处置一旦舍弃了公平正义底线,以无过错善意者的经济让步换取纠纷清零,属于典型的维稳优先、法治后置的处置偏差。同时,调解过程中未对家属不合理维权、施压扰企行为予以规范约束,也偏离了基层调解“定分止争、明辨是非”的核心职能。
四问:社会各界慰问,能否真正抚平事件背后的治理裂痕?
8月24日下午,在当地政府的陪同下,衡阳一家当地企业专程来到祁东县洪桥街道,走访慰问涉事店主一家,为他们送上了2万元慰问金,慰问中,企业负责人对店主的善举表示敬意,并说:“我们送慰问金,就是不希望你们一家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就是要扬善崇德,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风气。”
衡阳当地企业慰问新闻稿件(央广网发 图源:红网时刻截图)当地企业向涉事店主送上慰问金及物资,以慰藉善意、弥补当事人经济损失,企业传递社会温暖、肯定善意行为的初衷值得认可。但从事件处置闭环与公共价值导向来看,此次在政府陪同下的慰问,时机与定位是否存在明显偏差?
本次事件的公共争议核心,并非店主个人经济受损,而是基层调解处置不规范、是非边界模糊、善意行为被不当问责的治理问题。在官方尚未复盘处置流程、纠正调解偏差、完成权威正名的前提下,仓促开展社会慰问,容易弱化事件本身的治理漏洞与法治争议。
从社会导向层面,过早的商业与社会帮扶,容易掩盖基层调解的处置瑕疵,让公众形成“行善吃亏、社会兜底、问题翻篇”的认知,变相默认“无错赔付”的合理性,无法从根源上纠正不当处置带来的负面示范,难以修复受损的社会善意生态。
五问:如何终结“和稀泥式调解”,守住法治与善意底线?
衡阳店主扶人赔付事件,是基层纠纷“重维稳、轻法治”处置模式的典型缩影,暴露了基层民事调解流程不规范、权责界定不清晰、善意保护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我认为此案件不能简单把板子打在调解员个人身上,这不是个别调解员个人水平问题,而是一整套解纷机制缺少‘刹车装置’。”欧阳侨谈到,调解是很好的社会治理工具,但情理永远不能凌驾法律之上,法治社会既要同情逝者家属的苦难,更要守护普通人愿意伸手救人的勇气。要减少此类事件发生,不能仅仅靠呼吁调解员提升法治观念,还需要从制度层面补短板。
首先,应给调解设置“是非前置”的硬性工作流程,对权责清晰案件建立“终止调解”退出机制。对于见义勇为、善意施救这类是非明确的纠纷,调解第一步必须书面释明法律责任,谁有责、谁无责记录在调解笔录中。如果一方诉求明显违背法律,又存在以闹事施压的情形,不能为追求调解率急调硬调,应当果断终止调解,引导当事人走诉讼途径。调解不是所有纠纷的必经程序,不是所有矛盾都适合调解。
其次,要依法处置闹事行为,不能把维稳压力转嫁给守法公民,这是本案最关键的痛点。家属失去亲人值得共情,但悲痛不能成为实施滋扰、施压的理由。面对扬言堵门、干扰经营的行为,公安要第一时间介入处置,消除现实威胁。对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治安处罚;情节严重、反复缠闹施压的,坚决依法追责,彻底破除“闹大就有理、闹事能拿钱”的错误逻辑。
再次,强化调解员专业赋能、重塑基层治理考核导向。针对部分调解人员“死者为大、花钱消灾、维稳优先”的惯性处置思维,应开展专项法治培训,锚定“依法调解、明辨是非”核心原则,破除无原则折中息事的工作陋习。同时优化纠纷处置考核体系,摒弃单一“矛盾清零”的功利指标,将坚守法治底线、甄别权责边界、守护社会善意、弘扬公序良俗纳入核心考核维度,从制度上倒逼基层部门依规履职,杜绝懒政式“和稀泥”调解。
基层治理的核心价值,在于捍卫公平正义、守护社会善意、引领公序良俗。一场是非清晰的善意救助事件,不应因不当调解沦为“行善寒心”的负面样本。唯有坚守法治底线、摒弃无原则息事思维、完善善意保护机制,才能让每一次挺身而出的善意都有制度撑腰,让社会正气持续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