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文号为云市监昭镇处罚〔2026〕21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昭通市大爱殡葬服务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骨灰盒、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市监昭镇处罚〔2026〕211号 |
| 当事人名称 | 昭通市大爱殡葬服务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 |
| 处罚机关 |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17日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
| 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骨灰盒;2.没收违法所得498元;3.对其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源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昭通市大爱殡葬服务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销售的木质骨灰盒进行抽样检验后判定产品不合格,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立案开展调查,最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昭通市大爱殡葬服务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此次被抽检的木质骨灰盒规格型号为37.8*23.8*23.5,生产批号为S20240926。经检验,该批次骨灰盒的用料要求(面板底板用料)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骨灰盒2个,抽检时已经售出1个,剩余1个已退回发货商家,该批次产品货值总金额为994元,当事人获得销售收入498元。当事人将不合格骨灰盒作为合格产品对外销售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调查过程
本次抽检完成后,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编号为GJ202501211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的复检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不申请复检。调查期间,执法机关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核对进销货清单确认货值与违法所得,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案件查清后,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昭镇罚告〔2026〕470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调查过程显示,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执法调查,且承诺不再销售不合格骨灰盒。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骨灰盒、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节,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骨灰盒,没收违法所得498元,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需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处罚结果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镇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昭通市大爱殡葬服务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10月19日,法定代表人王大祥,所属行业为居民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参保人数8人,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二道沟镇雄县殡仪服务中心。
问题与影响点评
本次事件暴露出该殡葬服务分公司产品质量管控环节存在明显疏漏,未严格核验所售骨灰盒的用料合规性,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规。本次处罚虽涉及金额不高,但直接警示企业需绷紧合规经营弦,后续需完善进销货质检流程,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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