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8日,辽宁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参仙源)及相关责任人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作出监管安排,涉事主体包括公司董事长于成波、总经理刘湘林、财务总监赵冬颖、董事会秘书兰鹏。
经查实,*ST参仙源未按照相关规定,在2026年4月30日前编制并披露经审计的2025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要求。同时,公司董事长于成波、总经理刘湘林、财务总监赵冬颖、董事会秘书兰鹏未忠实勤勉地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规定,对本次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辽宁证监局作出如下监管决定:
| 涉事主体 | 监管措施 |
|---|---|
| *ST参仙源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记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于成波(董事长)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记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刘湘林(总经理)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记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赵冬颖(财务总监)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记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兰鹏(董事会秘书)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记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辽宁证监局同时明确要求,*ST参仙源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各项义务。此外,本次监管决定也告知了涉事主体的救济权利:若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相关主体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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