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查扣酒水的真伪?如何证明不同批次的假酒都是犯罪嫌疑人制作的?”四川省泸州市检察机关依托“检察机关酒类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实验室”(下称“实验室”),以技术手段破解真包材装假酒的犯罪迷局。2025年9月,经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杨某回收“国窖1573”“青花郎”等名酒酒瓶、酒盒等包材,灌装散装白酒后以正品价格销售,非法获利1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及租用的制假窝点查获大量制假工具及回收的包材,并从下游买家处查获假酒。但杨某到案后拒不认罪,且查扣假酒的外包装与正品一致,仅凭买家证言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推动案件进展,办案检察官提出依托实验室,使用检察技术在查扣的假酒、包材等物证中寻找突破口。
实验室检察人员对真假酒包装包材上的瓶盖喷码、防伪标识等6处关键位置的排版样式、油墨特征、印刷工艺、材质属性等开展比对,发现涉案产品与正品存在差异。通过对从涉案酒瓶上提取的指纹进行比对,实验室锁定8箱“国窖1573”和2箱“青花郎”为杨某参与制作,而后将已检出杨某指纹的8箱假“国窖1573”与其余26箱同类产品进行比对,发现在瓶盖激光喷码和防伪标识等特征上具备同一性。最终认定杨某制假的数量为34箱假“国窖1573”和2箱“青花郎”,破解了不同批次假酒是否同一来源的核心难题。
经鉴定,检材酒瓶盖关键部位的印迹特征以及防伪标的印刷特征,均与真酒样本存在明显差异,有力印证了查扣酒水并非真品。办案检察官依托鉴定意见,结合在案证据对杨某进行释法说理。面对铁证,杨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在庭审时认罪悔罪。
“该案系文痕检验首次应用于省内侵犯酒类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特色鉴定方法为检察官办理真包材装假酒类案提供了新方案。”四川省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检察官指出,该案中检察机关不再依赖以往由酒企出具涉案酒品真伪意见,而是由实验室作为第三方从检验鉴定角度客观呈现对比过程和结果,构建证据体系时更具中立性、客观性。
据悉,该实验室是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设立的检察机关酒类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实验室。以“立足四川、服务全国”的发展定位,面向全国检察机关酒类知识产权保护办案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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