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海南某泡沫厂因试生产而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环保设施,被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县执法局)处以31.2万元的罚款。海南某泡沫厂申请行政复议无果,遂向琼海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某县执法局于2024年3月19日向原告海南某泡沫厂作出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海南某泡沫厂项目于2023年11月14日起试生产而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环保设施,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为由,决定对海南某泡沫厂作出罚款31.2万元的行政处罚。海南某泡沫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某县政府经审查,于2024年7月4日作出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某县执法局作出的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某泡沫厂不服,向琼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经琼海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某县执法局于2024年3月19日对原告海南某泡沫厂作出的《处罚决定》内容“处以31.2万元的罚款”变更为“处以20万元的罚款”。二、原告海南某泡沫厂于2025年11月30日前按照《处罚决定》确认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20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被告某县执法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三、若原告海南某泡沫厂未按本协议第二项内容缴纳罚款,被告某县执法局有权向琼海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琼海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2024)琼9002行初116号《行政调解书》,依法确认原告海南某泡沫厂与被告某县执法局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
记者 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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