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发布《公司章程》修订公告,对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法定代表人职责、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限等多项条款进行调整。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合规运营,保障股东、职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告,公司注册资本仍为549,034,794元(约5.49亿元),未发生变更。
强化多元主体权益保护,明确职工权益地位
修订后的章程在开篇条款中明确将“职工”纳入权益保护范畴。原《公司章程》第一条“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修订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司对职工权益的重视。此外,条款中删除了《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意见》等法规引用,进一步精简法律依据表述,聚焦核心合规要求。
优化公司治理基础信息,规范登记事项表述
章程修订对公司登记信息进行了规范化调整:
- 将原第二条“营业执照号915100007422540773”更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22540773”,符合当前企业登记管理要求;
- 第六条删除“实收资本549,034,794元”表述,仅保留“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9,034,794元”,与《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衔接。
厘清法定代表人权责,新增追偿机制
针对法定代表人职责,修订后的章程进一步明确权责边界:
- 原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修订为“总经理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强化职务与权责的绑定;
- 新增第九条,明确“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填补了原章程中法定代表人责任追偿机制的空白。
调整治理架构与权限,删除“占用即冻结”机制
高级管理人员定义优化
原章程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范畴,修订后删除该表述,明确“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聚焦经营管理核心职责。
删除“占用即冻结”相关条款
原章程第四章“占用即冻结”机制(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被整体删除,该机制曾规定“发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并明确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此次删除或与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简化决策流程有关。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义务强化
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占用公司资金、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要求,并规定“控股股东质押其所持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进一步防范控制权风险。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限调整,规范决策程序
对外担保与财务资助规则细化
修订后章程明确,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且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外担保方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担保等情形,仍需经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决议效力与信息披露要求
新增条款明确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如未召开会议、未表决等),并规定“董事会、股东等对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及时诉讼;在判决前,相关方应执行决议”,保障公司运营稳定性。同时,要求公司对法院判决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利润分配与投资者保护机制完善
利润分配程序优化
原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修订后增加“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为中期分红预留操作空间,提升分红灵活性。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股东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时,公司需通过网络投票、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渠道与中小股东沟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强化中小股东话语权。
结语
此次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是对《公司法》及监管要求的积极响应,通过优化治理结构、明确权责边界、强化投资者保护,为公司长期规范运营奠定基础。公司表示,修订后的章程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后续将严格依照新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数据来源: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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