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阅读提示
近年来,广东各级法院聚焦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坚持依法裁判与多元解纷并重,办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案件涉及变相降低工资标准、群体性欠薪快速化解、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认定及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义务等,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裁判规则,彰显了对恶意欠薪、规避用工责任等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保障其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合法权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然而在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变相降低薪酬、随意取消福利待遇、违规转包工程等方式损害农民工权益;同时,一些合法经营的企业因对用工主体责任认识不清,也增加了自身法律风险。如何平衡维权与合规,成为劳动司法领域的重要课题。
记者近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广东各级法院聚焦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坚持依法裁判与多元解纷并重,办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变相降低工资标准、群体性欠薪快速化解、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认定及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义务等多个层面,既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了明确预期,也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划出了清晰红线,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裁判规则,彰显了对恶意欠薪、规避用工责任等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用工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标准
为吸引农民工长期稳定就业,不少用人单位会提供包食宿等福利。这类待遇往往不写入劳动合同,一旦企业单方面取消,是否构成实质性损害?李某与中山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该案中,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对包食宿作出约定,但在长达7年的实际履行中,公司一直为李某提供免费食宿。2024年8月,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取消包食宿,且未给予任何补贴或替代安排。李某认为此举实质性降低了劳动待遇,遂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广东高院再审审查认为,虽合同未书面约定,但从长期履行情况看,包食宿已构成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属于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单方取消且无合理补偿,属于变相较大幅度降低劳动者实际收入,损害了李某的信赖利益。李某据此被迫解约于法有据,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裁判规则提醒用人单位,长期稳定提供的福利待遇即使未载入书面合同,同样可能构成实质条款,单方取消须经协商并作合理安排,否则将面临支付补偿的法律后果。这既保护了劳动者权益,也引导了用工合规行为。
“综治+法院+N”妥善化解群体性欠薪纠纷
企业因经营困难拖欠农民工工资,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处理不当将影响社会稳定。如何快速、妥善化解此类纠纷?某皮具厂与陈某、李某等51名农民工劳动争议案提供了可复制的“联动解纷”经验。
该案中,某皮具厂因停产、资金链断裂,拖欠51名农民工数月工资。工人们多次沟通无果后,集体前往清远市清新区综治中心求助。综治中心立即启动应急预警,联系区人民法院。法院迅速响应,派出法官进驻现场,与工会调解员、劳动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解小组。
调解小组采取“背靠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向企业负责人释明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安抚工人情绪,引导理性维权。经多轮协商,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企业当即支付部分欠薪,并约定剩余款项支付计划。法院快速完成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进入执行后,法院创新运用“自行处置”措施,由企业在监督下变卖部分资产,将16万元工资款快速执行到位。从矛盾化解到工人拿到工资,全程仅用1个月。
该案是“综治+法院+N”多方联动的生动实践,整合了综治的组织协调、法院的法律专业、工会的群众工作优势,为快速处置群体性劳动争议、稳定用工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提供了可复制的宝贵经验。
总承包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及工资清偿责任
建筑行业层层转包、分包普遍,导致用工主体责任不清、农民工维权主体不明。当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招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欠薪时,合法承包单位是否担责?广东法院两则典型案例予以明确。
在徐某与深圳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深圳某公司将基坑支护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徐某系李某招用的普工,作业中受伤。人社部门认定徐某构成工伤,并明确深圳某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公司不服,主张与徐某无直接劳动关系。广东高院再审认为,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承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应予支持。深圳某公司分包给个人,依法应承担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责任。
在罗某与广州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广州某公司为总承包单位,经多层转包后由王某实际施工。王某雇佣罗某并拖欠工资。罗某与王某签订调解协议并经生效裁定确认债权,但执行中王某分文未付。罗某另诉要求总承包单位广州某公司清偿工资。广东高院再审认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虽生效裁定已确认罗某对王某的债权,但执行未果,故判令广州某公司对工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明确其承担后可向王某追偿。
这两起案件共同确立了建筑领域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权益的刚性保障责任。无论工伤还是欠薪,农民工均有权要求合法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既从源头倒逼总承包单位加强分包监管,也为农民工在复杂转包关系中开辟了清晰、有力的维权路径,对规范建筑行业用工秩序具有深远意义。
上一篇:渐近收官,哪些纪录仍有望被改写
下一篇:重庆靶向发力破解农民工就业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