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作品
本报讯 近日,经海口中院行政庭法官主持调解,某餐饮店受伤员工王某某与该餐饮店签订和解协议,该餐饮店当场向王某某转账支付赔偿款12万元。
王某某系海口市琼山区某餐饮店员工。2024年7月2日10时,王某某在洗碗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经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尺骨茎突骨折。2024年10月9日,王某某向海口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5年1月7日,海口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某构成工伤。2025年4月17日,海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认定王某某构成伤残九级。
某餐饮店不服,向海口琼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工伤决定。琼山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某餐饮店的诉讼请求。某餐饮店不服,遂上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海口市人社局作出的案涉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承办法官意识到案涉行政争议背后隐藏着民事赔偿纠纷,径行作出二审判决虽然可以结案,但并不能切实做到“定分止争”,还可能引发民事诉讼,给当事人徒增诉累,不利于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承办法官针对民事赔偿事宜组织王某某与某餐饮店进行了多次协商。
经过两周时间的反复调解,双方最终签订和解协议,王某某当场获得12万元赔偿款。调解成功后,某餐饮店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案涉行政争议及民事纠纷得以实质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