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313,证券简称:天山生物)于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送达的(2026)粤19执复145号《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原申请执行人杨明坚的复议申请,维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中止部分公司股票及孳息执行措施的裁定。
公告显示,该案件源于2025年7月的一场股票司法拍卖。当时,公司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获悉,因质押合同纠纷,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第一法院”)拟对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301.3774万股、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132.0444万股以及苏召廷名下的81.2904万股公司股票进行公开拍卖。天山生物在获悉上述情况后,立即向东莞第一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上述股票及孳息的司法拍卖执行行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5年9月,东莞第一法院作出(2025)粤1971执异7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上述股票及孳息的执行措施。此后,原申请执行人杨明坚因不服该中止执行裁定,向东莞中院申请复议。
针对上述复议申请,东莞中院经审理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明坚的复议申请,维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1971执异74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天山生物在公告中表示,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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