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黄建山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违规事实明确:超比例持股未披露且限制期交易
公告显示,经查,黄建山存在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的违法行为。具体来看,2026年6月1日,其名下国泰海通证券账户(资金账号:337027)与五矿证券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4000000899)合计持有上海君道酒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退市岩石”)股票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
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然而,黄建山在持股比例达到5%这一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未按照规定予以公告,并且在上述期限内继续交易“退市岩石”股票。
违反相关法规 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措施
黄建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规定,上海监管局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决定对黄建山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同时指出,黄建山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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