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旅游报)
转自:中国旅游报
我国拟立法更好规范保障南极旅游活动
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介绍,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中国赴南极旅游人数逐年增多,为更好规范和保障南极旅游活动,草案二审稿拟作相关规定。
据介绍,草案拟作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南极旅游活动的定义,规定申请南极旅游等活动许可,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南极活动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应急计划、财产担保和保险证明等申请材料。
二是分别对南极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设定义务。南极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备、交通工具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旅游者在南极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南极条约协商会议通过的安全要求和环境保护规定;访问国家南极考察站及其设施的,应当遵守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国家南极考察活动。
三是规定南极旅游等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活动报告。
四是明确有关法律责任。例如,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开展南极旅游等活动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限期离开南极,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之内不得申请南极活动许可。

会上还介绍,202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审稿拟作修改。
编辑:夏冬阳
审核:邓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