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近日就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2025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且不存在其他需要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显示,景峰医药此前因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7条第四款,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显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正值或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已消除,可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景峰医药2026年4月29日披露的《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显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确认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涉及的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情形已消除。律师事务所据此认为,公司已满足申请撤销因持续经营能力问题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关于是否存在其他需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律师事务所逐项核查后确认,公司在退市风险警示(包括财务指标、审计意见、信息披露、资金占用、内控审计等方面)及其他风险警示(包括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公司治理、生产经营、银行账户冻结等方面)的相关指标均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情形。
其中,财务数据显示,公司2025年度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3.76亿元,不低于3亿元;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2314.32万元,为正值;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截至2026年5月15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被冻结资金降至436.67万元,占2026年第一季度末货币资金的0.25%,未对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律师事务所认为景峰医药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且不存在其他需要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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