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在北京大学附近摆摊走红的“鹅腿阿姨”陈秀凤在微信团购群内承认,“烤鹅腿”的原材料为鸭腿,引发热议。有微信群内图片显示,“鹅腿阿姨”发布群公告称,因“被举报正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并称“原材料是鸭腿,以后会给大家写清楚”。
鹅腿变鸭腿,当“名”与“实”不符,法律如何定性?当信任被透支,消费者又该如何自处?
面对质疑,鹅腿阿姨方回应——“称呼由来已久并不构成欺诈”“鸭腿和鹅腿味道差不多,也没有人说不好吃。”
对此,小编致电了北京浩天(武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梁友亮律师。他表示,从法律构成看,以鸭腿冒充鹅腿进行销售,已基本满足虚假宣传、销售欺诈的特征,“陈秀凤以鹅腿阿姨的身份销售鸭腿,已经构成了销售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鹅腿与鸭腿属于不同种类的禽肉,在市场价格、口感、营养成分乃至消费心理预期上均存在可辨别的差异。将鸭腿标注或暗示为“鹅腿”进行销售,属于对商品“规格”“等级”或“主要成分”的虚假描述。
梁友亮进一步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6月10日上午,“鹅腿阿姨”陈秀凤回应称,刚开始干的时候,确实卖的是鹅腿,但是后来进不到鹅腿食材了,所以就卖鸭腿了。
“鸭腿和鹅腿味道差不多”,轻飘飘的一句话,却深深地刺痛了曾经支持并信任她的大学生消费者。
信任,是这个时代最昂贵的货币。它可以让一个普通小摊一夜爆红,也可以让它在真相面前瞬间归零。
在社交媒体上,“鹅腿阿姨”的故事曾是一个动人的校园传奇。她的“独家配方”烤鹅腿,受到北大、清华、人大三校学子热捧,还一度引发“清北人鹅腿阿姨之争”。甚至,北大还曾邀请她去讲授生意经。学生们为她排队、认可她、支持她,既是为一种热气腾腾的烟火气买单,也是为一个努力生活的普通人投出信任票。
当“鹅腿阿姨”被发现卖的其实是鸭腿时,破碎的不仅是一块烤腿的真相,更是一群年轻人对“校园味道”最朴素的信任。当流量退去、滤镜破碎,留下来的唯一硬通货,依然是诚信。法律划定了底线,监管填补了漏洞,但最根本的力量,来自每一个消费者“不将就”的选择,以及每一个经营者对“名实相符”四字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