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从九方面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2020年9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资源税法。根据财政部统计数据,今年前10个月,我国资源税收入2501亿元。但随着近年来资源税法的深入实施,实际执行中出现了部分税目争议较大、一些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等问题,有关政策和征管执行口径有待明确。
此次公告明确的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
“公告对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规范征管流程、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等具有重要意义。”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认为,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地区间资源税法的执行差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不仅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操作指引,提升征管效率,还可以避免税款流失,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公告明确了各级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黏土等矿产品,属于不征资源税的情形。
在资源税征税对象方面,公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为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品和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比如,纳税人开采的未经加工处理或经过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低热值煤等,按照煤原矿征收资源税。纳税人将开采的煤炭通过洗选、干选、风选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生产的精煤、中煤、煤泥等,按照煤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纳税人将开采的轻稀土原矿经过洗选等初加工过程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包括氟碳铈矿精矿、独居石精矿以及混合型稀土精矿等),按照轻稀土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为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公告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4种情形:一是纳税人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在规定的价格形成机制下确定的中长期交易价格,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二是关联单位为保障自身运营成本及利润,对应税产品在合理区间内加价销售的;三是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应税产品价格中包含运杂费用的;四是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正当理由。对于不在“正当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公告还同步明确了减免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细化明确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旭红表示,在严格执行资源税法的基础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明确细化,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权威性,又有利于更好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控作用,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助推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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