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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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黄辉 □ 本报通讯员 黎媛 蔡恩法 王小系王某与刘某的婚生子,出生时被诊断为右侧气胸、胸廓畸形、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等疾病,后续经医院确诊为智力残疾二级及孤独症谱系障碍,需长期康复治疗及专人护理。2019年,王某与刘某协议离婚,约定:王小由父亲王某抚养,母亲刘某不承担抚养费。 2019年至2024年间,王某为照顾王小累计支出医疗费4.8万余元、康复训练费18.8万余元。鉴于王小病情特殊,需聘请护工专职护理,月费用约5000元;同时为方便其治疗与上康复课,王某在医院附近租房,月租金2500元。刘某父母曾支付19万余元用于王小治疗,但于2023年后停止支付。 2024年,王小向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护理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不影响子女在出现特殊疾病、残疾等重大情形时主张抚养费。王小患有孤独症谱系障碍,后续康复费用远超普通抚养需求,王某无力独自承担,若机械地执行原协议,将损害王小的生存权与健康权,因此,刘某的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因此免除。鉴于王小病情特殊,存在护理依赖,除基本生活费用外还需药物治疗与康复训练,作为不直接抚养和陪伴的一方,刘某应承担护理费、医疗费、康复费。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王某支付41680元,并每月支付生活费12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每月支付护理费1800元至能生活自理为止。 刘某提起上诉,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可能是基于当时实际情况作出的选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该约定不得排除子女在必要时主张抚养费的法定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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