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培训不合格,四川一飞行学员被某航空公司要求偿还近60万元的培训费用,法院支持了公司诉求。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年,张某甲高考后进入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以下简称中飞院)本科学习。2017年9月8日,海南某有限公司与张某甲及其父亲张某乙签订《飞行学员培训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垫付张某甲在中飞院进行民用航空飞行驾驶技术专业培训(系本科教育之外的专项飞行训练)的相关费用。
协议约定,张某甲需取得ICAO英语四级(国际民航组织为提高飞行员英语无线电通信能力而设立的标准化考试),及通过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ATPL)等证照,培训合格后,张某甲须至该公司服务,最低服务期为35年。若张某甲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期限正常毕业、未达到协议中要求的培训合格标准或通过中国民航要求的执照考试,公司有权终止垫付费用,张某甲应在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已垫付的全部培训费用,并承担经济赔偿和经济补偿费用等;其父张某乙作为张某甲的经济担保人,对上述张某甲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6月22日,公司与中飞院签订《2016年飞行养成学生培训合同》,约定送培包括张某甲在内的学生,飞行训练费用为每人69.9万元。公司已为张某甲实际支付代招费10000元及截至停飞时已产生的飞行训练费58.3万元,合计59.3万元。
在专项飞行培训期间,张某甲先后四次参加ICAO英语等级测试,均未达到四级要求;参加的ATPL考试在第四次考试通过,但于2024年4月25日过期后并未复考。
2024年12月20日,经公司与中飞院沟通,公司决定终止对张某甲的飞行技术专业培训,不予录用。
2025年4月13日,公司向张某甲父子送达了《关于张某甲、张某乙支付培训费用及经济赔偿的函》,要求其支付已垫付的培训费用及相应利息,因张某甲父子未予偿付,公司诉至海口海事法院。
今年3月23日,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支付培训费用593000元、经济赔偿款9151.97元,共计602151.97元,被告张某乙对该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钟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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