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出钱买通一家公司的工程师,搞到图纸,然后自己再成立公司,推出设备参展并售卖,一套操作看起来“行云流水”,但后果也很严重……无锡中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相关人员因非法获取图纸、侵犯商业秘密,被处以刑罚。
被告人汪某某、何某某与葛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商定以贿买方式获取无锡某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机械设备图纸。2020年11月,由汪某某确定涉案机械设备图纸的类型并提供该公司工程师窦某某的联系方式,何某某出面洽谈,三人与窦某某约定以85万元及苏州某科技公司15%股份的价格购买图纸。窦某某便以学习为名,从其同事处骗取涉案图纸并交付给汪某某等人,并收得部分款项25.5万元。
2021年1月,葛某某注册成立苏州某科技公司,汪某某、何某某分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组织人员利用非法获取的图纸研发、生产相关设备,并参加行业展会。涉案人员马某某(另案处理)还将涉案机械设备图纸上传至某网站进行售卖,共有12人购买。经鉴定,无锡某股份科技有限公司涉案图纸中的63个密点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与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图纸、网站下载图纸的相应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经评估,涉案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达618万元,相关项目研发费用合计超71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某、何某某以利诱方式非法获取并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窦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其中,汪某某系主犯,何某某系从犯;汪某某、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窦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窦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窦某某违法所得2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汪某某提出上诉后又主动撤回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中院知产庭承办法官表示,该案系无锡中院首例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提级管辖案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将该案提级至无锡中院审理,能够充分利用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类案件方面的专业审判力量和经验,确保对涉案技术密点非公知性、同一性鉴定等专业问题的审查判断更为精准,对犯罪情节特别是“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更为稳妥,从而有效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该案判决实现了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全链条、差异化精准打击。
法院的审理清晰勾勒出从共谋贿买、内部人员非法提供、设立公司产业化利用、网络违法售卖的犯罪链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不同角色和作用,准确区分主从犯,并结合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判处了从实刑到缓刑的不同刑罚,既严厉惩处了组织策划和主要实施者,也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参与者给予了司法挽救,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