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双方互相道歉,警方已介入处理
近日,云南镇雄县一小学生因给老师起外号被扇四耳光一事引发关注。据极目新闻报道,4月11日,学生家长王先生表示,镇雄县相关部门已妥善解决此事,涉事老师与王先生的女儿互相道了歉,老师愿意给予补偿。
4月12日上午,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致电镇雄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介绍,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
教体局工作人员:
事发后公安机关已介入处理
据报道,王先生的女儿在镇雄当地一所名为“蓄菁学校”的私立学校读六年级。4月7日晚,一名三年级老师将王先生的女儿叫到办公室,责问其是否给她起外号。女孩承认后,被老师捏脸,并连扇四个耳光,“当时鼻血一下就涌出来了,眼前发黑。”经医院检查,女孩被诊断为耳损伤和右耳耳鸣。该校校长告诉记者,学生给老师起外号是对老师的侮辱,老师教育学生时下手重了些。
4月12日上午,记者致电镇雄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介绍,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当问及涉事老师是否会有相应处分,工作人员表示:“这个应该会有的,具体可以关注官方的通报。”
教育专家:
教师涉嫌体罚,不能止于道歉
对于老师连扇学生四个耳光的教育行为,二十一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表示,涉事教师的行为涉嫌对学生进行体罚,处理显然不能止于向学生和家长致歉。“学校要严肃追究涉事教师违反师德规范的责任。”熊丙奇说。涉事教师打学生耳光,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师德问题,《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定,教师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二是法律问题,教师打耳光的行为,如果造成学生轻微伤、轻伤的后果,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警方给予行政处罚,甚至依法追究刑责。
熊丙奇表示,学生给教师起侮辱性外号,是不尊重教师。教师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其家长反映;或报告给学校,由学校德育部门对学生进行相应的教育惩戒。涉事教师用打耳光的方式“回击”学生明显不妥。“打耳光本就对人具有侮辱性,而且《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规定教师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也就是说,哪怕涉事教师只打了学生一记耳光,没有造成学生身体受伤的后果,这一行为也是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教师违反师德规范的责任。”
熊丙奇表示,事件发生后,校方回应“教育学生下手重了一点”的说法,也模糊了教育惩戒与体罚的边界。“这名教师的行为不属于‘教育’,而是对学生的体罚,即便‘下手不重’,打学生耳光都是超出教育惩戒尺度的行为。”
也有部分观点认为,面对学生起外号,教师有权进行反击,面对学生的侮辱不能“忍气吞声”。对此,熊丙奇认为,教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须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否则就会让自己陷入违反师德规范,甚至违法的困境。“我国已经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但教育惩戒与体罚是有明确边界的,对学生可实施教育惩戒,但绝不能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要支持教师对学生进行合理合法的教育惩戒,维护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也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这有利于强化教师的师德底线意识,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熊丙奇说。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叶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