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下班后仍线上处理工作,
休息日依然线上做报表,
算不算加班?
能否主张加班费?
近日,上海高院公开了一起涉“加班”事宜的劳资纠纷案件。
小刘于2008年入职某公司,担任上海区域物流仓库计划专员,双方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年9月,因公司经营情况调整,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小刘就加班工资问题,未能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人民法院。
小刘认为,2023年7月至2024年9月,公司经常安排自己在下班后、休息日,线上核对物流运营数据、制作数据统计表格等,这些工作理应认定为加班,并支付相应加班费。
某公司辩称,公司有加班审批流程,小刘未履行任何加班申请手续,且相关工作操作“仅几分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自己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加班的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因用人单位安排提供了实质性劳动。
小刘在非工作时间开展的数据统计、核对等工作,需付出实际精力和时间完成,且均是由公司直接管理安排,某公司以“未经审批”为由否定加班事实,依据不足。
考虑到线上加班具有碎片化、隐形化等特点,人民法院结合小刘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加班频次等,酌情合理认定加班时长,并判决某公司支付相应加班工资。目前,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 | 新闻晨报 记者 张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