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 金刚,证券代码:300093)于4月2日发布公告,就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进行披露。公告显示,公司及相关主体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但曾收到三次监管措施,均已完成整改。
公告指出,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了此次专项自查。经自查,公司及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处罚的情况。
在监管措施方面,公司近五年共收到三次监管函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8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20号,指出公司未及时就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相关上市规则。公司随后加强了相关人员培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及时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及后续进展。
2022年5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2022〕53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合计2.3亿元融资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及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公司已就相关问题发布说明公告,并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2022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甘证监函〔2022〕350号监管函,指出公司存在财务基础工作薄弱、公司治理需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大幅增加等问题。公司已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整改,并报送了整改回复。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相关主体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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