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于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近年来,随着我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快速发展,服务效率显著提升,有效支持了缴存职工的合理住房消费。然而,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的骗提骗贷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广大合规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为有效遏制和打击骗提骗贷行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亟需制定一部统一、明确、可操作性强的专项处理办法。
目前对于骗提骗贷的失信行为,尚未建立完整的失信行为认定程序。为了落实信用建设要求,有必要对上述的失信行为认定作出统一的规范,确保失信行为认定合法合规,为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奠定基础。
为了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记者 杨作品
问:哪些行为属于住房公积金“骗提行为”?
答:结合目前业务实际,共规定七类“骗提行为”,包括五类实施行为及两类“视同骗提”的行为。1.五类实施行为:(1)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2)通过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3)通过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4)在承诺制办理业务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5)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强制划扣住房公积金的。2.两类“视同骗提”行为:(1)经相关部门审查,提取额度超出政策规定,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退款后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行为;(2)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因所购房屋备案撤销需退回提取资金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退款后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行为;对于未能详细列举新情况,采用“其他违反国家及本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兜底。
问:哪些行为属于住房公积金“骗贷行为”?
答:结合目前业务实际,共规定五类“骗贷行为”,包括三类实施行为及两类“视同骗贷”的行为。1.三类实施行为:(1)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的信息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通过虚构房产交易行为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3)经调查核实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的。2.两类“视同骗贷”行为:(1)经相关部门审查,贷款期限或贷款额度超出政策规定,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整改的,视同骗贷行为;(2)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因所购房屋备案撤销需结清贷款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责令结清后仍拒不结清的,视同骗贷行为;对于未能详细列举新情况,采用“其他违反国家及本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进行兜底。
问: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发现骗提骗贷行为后,对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专章规定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线索发现、初步核实、立案调查、行政处理预先告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等。具体为:发现疑似骗提骗贷线索后,暂停办理业务,同步暂停线上业务办理渠道,线下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后,暂停当事人线下业务受理渠道,待相关事实核查清楚后,根据案件核查结果再行处理;调查终结后按程序发出行政处理决定,最后,对于不按照行政处理决定限期退回违规款项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实施了骗提骗贷行为的当事人和协助行为人会受到哪些处理措施?
答:包括批评教育、责令限期退回骗提骗贷金、向单位通报当事人行为、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按规定上报违规行为信息等通用处理措施。同时,还分类对不同的违规行为采取特别处理措施:对于骗提行为,在未退回骗提额度内不得再次部分提取(对冲还贷、因病致困提取除外)和离职提取;对于骗贷行为,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计算贷款次数,贴息贷款的情况可中止贴息,并保留贴息损失的追偿权,结合当事人退回骗贷资金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于未退回骗贷资金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已退回骗贷资金的,降低10%的可贷额度;灵活就业人员实施骗提骗贷行为拒不改正的,整改前不再享受缴存补贴等优惠政策。
问:对拒不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当事人,省住房公积金局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根据第十六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省住房公积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对于未按照省住房公积金局行政处理决定,限期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省住房公积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问:实施骗提骗贷行为后,会影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吗?
答:会。具体为:1.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影响:存在骗提住房公积金情形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出具限期退回法律文书,拒不退回的,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少于未退回骗提金额前,不得办理部分提取(对冲还贷、因大病致困提取除外)和离职销户提取;账户余额超过未退回骗提金额的,仅可在超出未退回骗提金额范围内办理提取业务;2.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影响:存在骗贷住房公积金情形的,省住房公积金局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该笔贷款仍需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若为贴息贷款的,省住房公积金局有权停止贴息,并向借款人追偿已贴利息;同时经省住房公积金局出具限期退款法律文书,拒不退回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退回骗贷资金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作为职工再次申请贷款时审批的重要参考条件,在可贷额度基础上,降低10%的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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