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2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主要情况
■
●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11月28日,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于公司实际发展需要,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以投机为目的,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收益受汇率和利率波动影响,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履约风险等其他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公司及下属公司进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日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交易金额
公司及下属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交易额度不超过20,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上述交易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预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优先使用银行授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发生的单笔外汇衍生品交易,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1、交易品种: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2、交易对方: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质、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
(五)交易期限
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交易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得进行投机性和单纯的套利交易,但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因外汇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因标的汇率、利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外汇衍生品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3、内部控制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4、履约风险: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5、操作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操作人员未及时、充分地理解衍生品信息,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而造成一定风险。
6、法律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选择交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外汇衍生品,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
2、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交易的原则、业务操作规则、审批权限、业务管理流程、信息保密和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3、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4、公司财务部将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损益变化情况。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或者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将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管理层汇报。
5、公司内审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6、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或利率波动对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拟采用的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如下:
■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与会计处理,最终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为准。
五、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了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3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内部相关审批后,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明确了上述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此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1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751,479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0.20元,扣除发行费用9,061,329.9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0,938,660.21元。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公W[2025]B053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二、募集说明书中对募投项目的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元
■
三、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的情形,需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需求,主要存在如下可能发生的原因:
(一)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等支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银行、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上述费用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应通过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或指定账户办理或划转。
(二)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公司部分项目采用集中采购、统一结算的策略,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到募投项目和非募投项目,不适合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有资金先行统一支付。
(三)募投项目涉及从境外购置设备、材料等时,受到募集资金账户功能限制,需要向境外供应商以外汇或信用证等方式支付货款,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直接进行现汇支付。
(四)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费用发生频繁且零碎,不利于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账户操作。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公司在发生这类费用时先以自有资金支付,后续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进行单独归集与核算。
综上所述,公司需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账户。
四、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相关经办部门提出付款申请流程,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部根据批准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自有资金、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先行进行款项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分别建立明细台账及汇总表,按月汇总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
(三)公司财务部按月统计自有资金、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待置换款项,提出置换付款申请,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逐级审核,批准通过后将前期以自有资金、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先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
(四)保荐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有利于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本议案。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保荐人对公司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文件
(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4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4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一、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11月14日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前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1,659,641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亦不派发红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280,382,791股,以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1,659,641股后的278,723,150股股份为基数计算的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为111,489,260.00元(含税)。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现金红利金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一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78,723,150×0.4)÷280,382,791≈0.3976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976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顾正青、吕刚、耶弗有投资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蔡惠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3190989
特此公告。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