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11月21日讯(记者 陈勇)工伤已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的情况下,不能使用医保报销。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结一起谎称“工伤”为“自伤”以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
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孙某受沈某某雇佣从事厂房拆卸工作,过程中受伤致脚跟骨骨折,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张某对其进行陪护照顾,并在住院处以亲属身份登记电话信息。
在被告人张某提议下,孙某、张某、沈某某三人共同商议,决定隐瞒孙某受伤系工伤的事实,虚构孙某在家中跌伤的情况,以此骗取医保基金报销。
住院期间,医保调查员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张某隐瞒孙某工伤事实,否认存在第三方责任。2021年12月16日,被告人孙某出院,三人结算费用后骗取医保基金人民币13502.28元。2022年1月,孙某与沈某某签订协议,由沈某某一次性赔偿孙某二次手术费用等一切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6000元。2023年5月,被告人孙某再次住院取出固定装置,利用之前建立的虚假诊疗信息,再次骗取医保基金4407.96元。
在侦查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三名被告人已全额退还骗取的医保基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张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情节,法院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相应刑罚。
本案主审法官、宿迁经开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孔珊珊指出,医保基金是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撑,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保基金,将直接导致基金流失,削弱基金保障能力,影响医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威胁全体参保人的“看病钱”“救命钱”。医保诈骗行为必将受到刑事追究。
参保人员既是国家惠民政策的受益者,又是良好制度建设的参与者。在此提醒参保人员要树立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骗保行为,在报销医保基金时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医保制度,依法、依规报销医疗费用,切莫以身试法。医药机构及从业人员要严守执业规范、审慎履职,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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