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成都日报锦观
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1月28日起实施
婚假延长至最多25天 生育假最多218天
婚假
由5天延长至20天
自愿参加婚检的再增加5天
最多25天
生育假
国家现行规定98天
四川新修订《条例》由延长60天
变为延长90天
生育第三个子女可再延长30天
最多218天
护理假
由20天延长至30天
●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今年5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征求意见稿对婚假、生育假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吸引不少市民的关注。
回应民生关切,婚假、生育假政策终于落地。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自2025年11月28日起实施。
28日下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解读了《条例》。
假期延长后能休多久?
婚假最多25天
护理假延长至30天
此次修订延长了婚假假期。《条例》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20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5天婚假。
据了解,四川省关于婚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93年原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川劳险〔1993〕95号)中,法律效力不高,且只有5天假期。根据我省实际,并参考其他省份婚假规定,此次修订将婚假写入《条例》并由5天延长至20天,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5天婚假。
按照新修订的《条例》,除国家规定外,女方生育假由延长60天变为延长90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30天,此外,还延长男方护理假,将男方护理假由20天延长至30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按照2021年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假延长60天,总共158天。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则把60天延长到90天,生育假就变成了188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生育假还可以延长到218天。
假期延长能否补休?
生育假护理假已休完的
原则上不再补假
关于婚假规定适用问题,官方解读称,2024年11月28日(含)之后办理结婚登记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婚假假期;已休或正在休婚假的,按现行《条例》规定的婚假假期补足,休假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完善补假手续。婚假原则上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婚假不能一次性休完的,经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分段休。再婚职工也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婚假假期。
生育假该怎么休?官方解读称,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假期。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生育假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假期,休假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完善延长假期手续。2025年11月28日之前已经休完生育假的,不再补假。生育假应当一次性休完,不能分开休。
此外,关于男方护理假,也是以2025年11月28日为时间界限,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护理假假期。正在休护理假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护理假假期,休假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完善延长假期手续。之前已经休完护理假的,原则上不再补假。护理假应当在女方生育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叠加计算护理假。
如何保障休假落实?
不落实婚假生育假
单位或将受罚
《条例》还提出,将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写入准则,建立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同时,完善规定假期的落实保障机制,分类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不落实婚育假期的处理办法。
《条例》第二十四条新增第四款,“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同时,将三周岁以下夫妻享有的10天育儿假,改为10个工作日。
此次修订还新增了不落实《条例》中婚假、生育假的处罚规定。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