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2025年6月16日下午,家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牙城镇的小君(化名)因殴打他人一案,和母亲被通知到牙城镇派出所教导员办公室。其间,该派出所教导员李某让小君母亲先行离开,对独处在办公室的小君实施了猥亵行为。
上述是一审判决书的记载的内容。再度翻阅起判决书,小君的父亲张先生眼神飘忽,放下判决书时他紧紧握着双手。自始至终他也想不明白,一名守护一方百姓的基层派出所教导员,怎么会对一位时年仅15岁的小女孩下手。
2026年3月16日,李某因犯强制猥亵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张先生称,李某当庭未提起上诉。
判决落定,但张先生的心无法落定。一方面,他认为李某的判决过轻,女儿也一直未收到李某家属以及派出所的道歉;另一方面,事情发生后女儿的心理受到了极大的打击,整日情绪低落,多次离家出走。“我打算申请抗诉,并且找律师对李某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赔偿。”张先生说。
法院判决书还原了当时的事发经过。判决书显示,在让小君妈妈离开后,小君被单独留在其办公室,随后李某以小君涉嫌的案件可能被拘留为由胁迫,对被害人小君实施抚摸胸部等猥亵行为。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所在办公室的垃圾桶内侧表面上精液、裤子裆部处、警服下摆处可疑斑迹、右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左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办公室藤椅左侧扶手擦拭物、毛巾表面可疑斑迹以及被害人小君案发时所穿白色鞋子鞋带表面可疑斑迹上清液中检出的STR分型,和李某血样基因座基型相同。
判决书载明,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李某实施强制猥亵事实主要依赖于被害人单方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依法不应认定。
霞浦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系利用职便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猥亵手段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指控的猥亵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陈述直接证实,还得到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意见的印证,足以证实,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李某犯强制猥亵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张先生表示,李某未当庭提起上诉。
3月21日,霞浦县公安局相关人士告诉新黄河记者,目前李某的一审判决已经判下来了,现在在生效期内,等判决生效后就开除。
目前,张先生打算向霞浦县检察院申请抗诉,并且请律师计划提起民事赔偿。在他看来,自己女儿受到了影响一生的伤害,而施害人仅仅只判2年9个月,这让他无法忍受。“到目前为止,派出所包括李某的家属,都没有找我们表示过任何的道歉,只有李某在开庭时说了一句‘对不起。’”张先生说。
来源:新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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