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苏浩 卢志坤 天津报道
据上海广播电台看看新闻消息,2026年1月,35岁的夏先生像往常一样,从某直播间下单购买了一包“四川江油附片”,准备泡一杯“养生茶”来调理身体。然而,仅喝下一杯,他便不省人事。经过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医院长达8天的全力救治,夏先生最终还是于1月28日晚上不幸离世。
几乎在同一时间,成都另一名男子也因将附片直接泡水饮用、未长时间煮沸而引发急性中毒,所幸抢救及时才捡回一命。这两起相隔千里的悲剧,共同指向了一个隐藏在互联网电商平台深处的灰色地带:本该受到严格管控的毒性中药材,正披着“初级农产品”的外衣,通过直播间和网店轻易流入寻常百姓家。
《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这条充斥着模糊与规避的暗道里,商家的“巧妙包装”与监管的现实困境,正让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面临严峻考验。
“养生茶”变毒汤药
资料显示,附子为毛茛科植物乌头的子根的加工品,有回阳救逆、补火助阳、散寒止痛的功效。其含有的乌头碱存在毒性风险,口服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可致死,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毒性。若自行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物质,易导致严重心律失常、呼吸衰竭、休克甚至死亡。
记者在某电商平台搜索发现,附片的销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过炮制后的“中药饮片”,被称为“黑顺片、炮附片、白附片”,另一类则是被商家标注为“食用农产品”或“初级农产品”的生附片。炮制后的饮片往往风险提示也较为规范;但那些标注为“农产品”的生附片卖家,则完全放开了售卖限制。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曾发布公告表示,生草乌、生附片属于医疗毒性药品,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加工不当或擅自食用,极易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一家销量超1000单的网店客服向记者轻描淡写地表示:“这是纯天然农产品,属于传统滋补营养品,购买无需提交任何处方。”而所谓的风险提示,仅隐藏在详情页最底部以极小字体标注:“本产品为初级农产品,不能代替药物,如做药材使用,请遵医嘱”。对于不熟悉药性的患者,这样的提示极易被忽略。
3月17日,记者走访天津市南开区多家连锁中药店发现,几乎所有受访药店均无附片销售。并且,销售人员均明确提醒,附片存在毒副作用,若有需求,必须经诊所或医院医生诊断后凭处方购买,这种线下严格限售与线上随意购买形成鲜明对比。
“初级农产品”
但为何线下药店唯恐避之不及的毒性药材,到了线上就能畅通无阻?其中,“初级农产品”的身份界定成为商家规避药品监管的“免死金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仅经过采收、清洗、切割、干燥等物理初加工,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可以被认定为“食用农产品”。
但“中药饮片”则完全不同,它是指中药材经过按中医药理论、中药炮制方法,经过加工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的中药。其生产必须符合《中国药典》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销售企业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实际操作中,商家通常采用属性规避、宣传隐蔽、责任隔离的技术性手段,但商家对抗监管的各类技术性手段,仅能暂时规避平台算法审核,无法改变其行为的违法定性。”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韩骁介绍,商家在对抗监管时,多对毒性药材仅做晒干、清洗、整株包装等简单处理,或仅进行切片、打粉、切段等物理加工,以“原生农副产品”名义销售,部分还会将毒性药材与药食同源农产品混合打包,弱化其毒性药品属性,规避中药饮片的资质监管。
其次,通过宣传内容的暗语操作,实现监管盲区的违规引流。“商家在商品标题、包装上仅标注‘初级农产品、非药品’规避平台算法审核,却在详情页、直播间以古籍科普、行业暗语、煎服教程等方式传递药用功效,更会通过电商平台低价引流、私域渠道完成交易和功效宣传,脱离平台监控。”
最后,则是通过滥用免责声明,试图隔绝法律责任。例如商家在商品页面、包装上标注“不可直接食用,仅供育苗/观赏/科研使用”等内容,主张免除自身责任。
对于商家而言,将附子等毒性药材定义为“农产品”,意味着可以绕过药品生产许可的巨额投入、规避药监部门的严格检查、降低潜在的违法成本。
灰色地带博弈
记者查询了解到,根据云南多地(如耿马县、盈江县、丽江市、腾冲市等)政府发布的关于预防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通告,均明确指出草乌、附子、附片属于毒性中药材,已被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
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和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但如今,这种利用“农产品”身份规避药品监管的乱象,给当前的监管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背后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与博弈。
附子既是药品,其原料又是农业活动的产物,当附子被切成片装进快递袋,它究竟是“初级农产品”还是“中药饮片”,在实际执法中往往存在争议。而对于这一情形该如何界定,韩骁表示,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的裁量逻辑是先核查品种法定属性,再审查销售行为实质,最后结合加工方式等证据综合认定,为实质性认定,而非仅以包装标注的“农产品”为准。
与此同时,与线下药店的高度组织化不同,网络销售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跨区域性。韩骁表示,《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发布于1988年,彼时并无电商业态。当该法规适用于电商平台时,最核心的程序性障碍在于管辖权与违法行为的时空分离。
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但‘发生地’的认定在实务中充满弹性——可以是平台所在地、商家注册地、仓储发货地,甚至消费者收货地。这种多连接点导致实践中可能出现管辖权争议或多头监管。例如,毒性药材的卖家在A省注册、B省发货、通过C省的平台销售给D省的消费者,一旦发生纠纷,四个地方的监管部门都可能主张或推诿管辖权,最终陷入程序僵局。”韩骁说。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结果地的管辖权,但实务中,基层监管部门跨区域协查周期长、成本高,对异地商家的现场核查、查封扣押难以落地,大量案件因管辖权推诿无法立案,违法成本远低于线下。
在韩骁看来,针对网售毒性中药材的监管僵局,需以“严管高风险、放开低风险”为核心原则,从立法与监管双向发力,在守住用药安全底线的同时,避免误伤正常农副产品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