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创始人
2026-03-20 04: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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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8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支持全资子公司珠海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华正”)、杭州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华正”)、浙江华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聚”)、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生绝缘”)以及控股子公司杭州爵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爵豪科技”)的经营发展,并根据其资金需求情况,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与以下银行分别签订了担保合同。

1、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珠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珠海华正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15,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2、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珠海华正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3、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杭州余杭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杭州华正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20,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4、公司与宁波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华聚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5、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浙江华聚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6、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联生绝缘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7、公司与农业银行杭州余杭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联生绝缘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8、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宝塔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余杭宝塔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联生绝缘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4,4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据主合同约定,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三年。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9、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余杭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爵豪科技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1,1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据主合同约定,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三年。本次担保无反担保。爵豪科技其余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杭州爵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30%股权,未对本次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17日、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最高为450,0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最高为253,7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最高为196,300万元。议案中明确为珠海华正提供担保额度为180,000万元,为杭州华正提供担保额度为162,800万元,为浙江华聚提供担保额度为45,500万元,为联生绝缘提供担保额度为15,000万元,为爵豪科技提供担保额度为2,000万元。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公司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珠海华正的担保余额为66,813.1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珠海华正的担保余额为66,813.1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113,186.90万元。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杭州华正的担保余额为37,669.2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杭州华正的担保余额为37,669.2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125,130.80万元。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浙江华聚的担保余额为17,006.25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浙江华聚的担保余额为17,006.25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28,493.75万元。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联生绝缘的担保余额为8,893.6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联生绝缘的担保余额为8,893.6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6,106.40万元。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爵豪科技的担保余额为1,00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爵豪科技的担保余额为1,0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1,00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珠海华正与浦发银行珠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保证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珠海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2、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保证范围:除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公司为珠海华正与宁波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珠海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公司为杭州华正与农业银行杭州余杭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保证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2、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保证范围: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公司为浙江华聚与宁波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华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2、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公司为浙江华聚与招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华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3、保证范围: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三千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公司为联生绝缘与浦发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2、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保证范围:除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七)公司为联生绝缘与农业银行杭州余杭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保证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保证范围: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八)公司为联生绝缘与杭州银行余杭宝塔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宝塔支行

保证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400万元

2、保证期间:据主合同约定,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三年。

3、保证范围: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九)公司为爵豪科技与杭州银行余杭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

保证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爵豪科技有限公司

1、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

2、保证期间:据主合同约定,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三年。

3、保证范围: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其他股东方提供担保情况:爵豪科技其余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杭州爵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30%股权,未对本次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均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目的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需求,有利于子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被担保人生产经营正常,资信良好,公司对其有充分的控制力,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有利于推动各子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预计是在对各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18,970.00万元(含本次新增担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9.18%;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7,377.55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4.40%。均系公司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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