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解读该条例出台背景及立法特点等,作为我市首部针对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它已于去年11月28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张邦平介绍,截至2025年12月,我市地方金融组织法人机构466家,注册资本1924.28亿元,资产总额3139.7亿元,有力支持了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表示,《条例》共7章51条,内容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组织监管、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以及法律责任等。
《条例》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如未经批准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由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未经批准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与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特征相同或者类似字样的,由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地方金融局副局长陈智表示,《条例》是推动建设西部金融中心、促进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市将以实施深化《条例》为契机,迭代实施“智融惠畅”工程,推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取得新突破。
上游财经-重庆晨报记者 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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