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董秘:你强调郭松森是个人补偿予中科信控,那就应另签补充协议,不能以上市公司亏损为标的来签协议的。请问如果某公司董事长(占股17%)与总经理(占股10%)签协议,约定公司巨亏后由总经理个人等额现金补偿予董事长个人,这是合理的吗,这样协议其中没有不可告知的因素?其他众多投资人的利益何在?任何以经营公司亏损为补偿的条款其受益人只能是公司才是合理的。
董秘回答(森远股份SZ300210):
您好,近期关于上述相似问题已做过多次回复,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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