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请问:“TCL” 品牌是上市公司核心无形资产,公司过往出售相关业务时均收取品牌授权费,但目前 TCL 终端却无偿使用该品牌。李东生先生同时担任上市公司与 TCL 实业的董事长,TCL 实业为其关联企业,此举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中的利益输送,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定?作为中小股东,我们对此存在疑问,若品牌可无偿授权使用,普通市场主体是否也可申请免费使用该品牌?
董秘回答(TCL科技SZ000100):
您好!我们关注到您多次问及此类问题。对此,公司已在先前的回复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与说明。为便于您全面了解,建议您审阅公司发布的相关历史回复内容。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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