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漏检”“误检” 消费者如何维权
创始人
2025-11-26 06: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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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晓涵

  近年来,很多企业会给员工办理到商业体检机构体检,这已然成为一项重要的福利。但是,体检中的乱象也不少。如果体检时突然多出套餐外项目,消费者该怎么办?如果发生“漏检”“误检”,导致病情延误,消费者能否向体检机构追责?一旦体检机构违约,消费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选择体检机构看项目更要看资质

  一直以来,体检以“早发现、早治疗”的理念备受人们青睐。然而,当前市场上有一些商业体检机构把种类繁多的体检项目当成噱头,却在资质与专业能力上含糊其词,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往往推诿逃避。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今年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专项体检工作的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受相关部门委托承担专项体检工作的,应当严格落实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具备与开展相关体检项目相适应的诊疗科目、诊疗设备等,配备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并加强相关专业技能和政策规定培训,提高开展专项体检工作的能力。具体而言,提供体检服务的机构必须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完成健康体检专项备案,同时满足场地、人员、设备及质量管理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未取得资质擅自开展体检经营活动,可能面临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2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一种情况是收款机构与提供体检服务的并非同一公司。如果收款机构不具有资质,而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因体检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失,责任由谁来承担呢?王先生在电商平台下单了一款“体检套餐”,由甲公司收费并开具发票。他前往甲公司指定的体检机构之一乙公司进行体检时,乙公司未检出病症,导致他未及时干预病情进展,增加了后续治疗负担。于是,王先生将两家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关联企业,甲公司收取了体检费用,并由乙公司实施体检行为,两家公司在合同关系、诊疗行为上存在混同,其内部关系对王先生而言无法区分。最终法院判决两家公司共同向王先生承担责任。

  消费者在选择商业体检机构时,切勿因价格低廉、项目多样等宣传盲目下单。“诊疗资质”才是判断一家体检机构是否规范靠谱的首要标准。同时,消费者还需留意收款机构与实际提供服务的机构是否一致,注意及时核实资质,主动提出疑问,才能为后续的健康检查打下放心可靠的基础。

  “漏检”“误检”造成损害可追责

  近年来,商业体检机构鱼龙混杂,因漏检、误检导致体检者病情延误的案例屡见不鲜。体检的目的是预防疾病、发现疾病,让体检者做到早预防、早治疗。如果体检机构未检出身体存在的某些疾病,因未能及时发出预警信号而错过了消费者的最佳治疗时机;或是对检查内容判断有误,因发送了错误的预警信号而扰乱了消费者的诊疗方案,使消费者产生了不必要的损失,那么,体检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商业体检机构往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赵先生前往一家宣称可以进行“肿瘤早筛查”的体检机构参加体检,报告显示“双肺未见异常”。但仅一年半后,他再次体检时提示肺部有异常,随后确诊为肺癌晚期。赵先生诉至法院,认为体检机构未能在早期发现病灶,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体检机构存在漏诊过错,导致赵先生病情进一步发展,产生了额外的医疗费支出,最终判令体检机构赔偿赵先生各项费用10万余元。

  刘女士在某体检机构体检后,超声报告显示“双侧乳腺小叶增生,左侧乳腺结节”。4个月后,刘女士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再度检查,经诊断确认为左乳浸润性癌。刘女士认为该体检机构的体检结果存在错误,延误了自己的最佳治疗时机,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对体检机构的检查行为与刘女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认为,该体检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不排除该过错与刘女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轻微原因。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体检机构在检查中未对刘女士左侧乳腺结节进行分级,且超声报告表述不规范,告知不够清晰,存在医疗过错,一定程度上会对刘女士疾病的及时诊断及治疗造成延误。但刘女士本人对体检报告中“需另行钼靶检查”的告知未予高度关注,也是延误诊断的重要原因。最终,法院综合认定体检机构对刘女士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体检行为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但也属于医疗行为范畴,医务人员要尽好诊疗注意义务。《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如果体检机构在检查过程中未尽到与体检项目相对应的专业评价、诊断、建议义务,或因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草率大意等原因,造成了漏诊、误诊,没有及时告知提示消费者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致使其病情被延误,体检机构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体检机构是否承担责任,与其在本次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密切相关,而承担责任的比例则需要考量体检机构医疗过错的参与度、对患者病情进展的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

  此外,当消费者选择了一家体检机构,支付费用并接受体检服务时,双方就形成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商业体检机构存在不规范书写报告单、安排无资质人员进行检验检查等行为,属于未全面履行依规按约检查的义务,构成违约;若漏检、误检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可构成根本违约。

  隐形消费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

  部分商业体检机构为提升业绩,通过采取夸大功效、推广非常规检测项目等方式向消费者灌输“健康焦虑”。消费者购买所谓“体检包”套餐后,发现实际检查内容并非如宣传所说“能够筛查癌症”“检测基因疾病”等;还有的消费者发现检查过程中突然多出套餐外项目,而体检机构以此作为多收费、乱收费的依据。此类隐形消费不仅误导消费者,更暗含多重法律风险。

  商业体检宣传广告若存在诱导消费,可能涉嫌虚假宣传。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广告法对于医疗领域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等。由此可见,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若商家通过营销手段,承诺本次体检项目能够达到某种效果,或是与其他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效果相比较,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节轻重,可能面临20万元至200万元的罚款。

  此外,商业体检套餐若暗含隐形消费可能涉嫌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这就意味着,如果商业体检过程中隐瞒收费项目,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导致消费者过度检查的,可能涉嫌欺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与商业体检机构之间依约形成合同关系,体检机构有义务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体检服务。体检机构不得在宣传时夸大检查功效或承诺某一疾病诊断。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得增加隐形消费,同样不得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消费者在体验服务的过程中,也要关注合同的履行情况,遇到权益受损时,可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法眼快评

  别被伪营养师的推销术给骗了

  韩雪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警惕伪营养师以健康咨询、免费检测等名义推销保健食品,防范虚假宣传和消费陷阱,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明确判断标准,维护自身权益。

  如今,消费者对营养健康的关注日益提升,但对相关专业资质的辨别能力不足。于是,伪营养师有了可乘之机,打着“营养保健”的旗号推销各种商品的现象屡见不鲜。在一些社交平台和各类健康讲座中,经常活跃着一些“营养师”的身影。他们以“健康管理师”“营养顾问”等身份直面消费者,以营养指导为名,利用消费者对自身健康关注的心理,通过虚构“健康奇迹”案例和定制方案等套路获取信任,再以“疗程套餐”“买多省多”等名义强制或诱导消费者大量购买保健品。

  他们为营造专业可信的形象,有的利用短期速成培训证书装点门面,有的直接伪造资质证明。所谓的“营养指导”毫无营养可言,推销的保健品质次价高,有的甚至是“三无”产品。他们利用消费者对专业人士的信任,刻意营造焦虑氛围、精心设计围猎套路,导致消费者冲动消费,甚至制造连环骗局,侵害消费者权益。

  伪营养师身份已成为一种销售手段,甚至成为一些保健品骗局的托儿。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被视为特殊食品,其产品属性为食品。国家对这类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并要求依法进行注册或备案,并且明确禁止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告法明确禁止保健食品广告中包含对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包括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的误导性陈述。

  那些伪营养师经常虚构案例,夸大产品功效、暗示疗效,在没有专业资质的前提下,以“营养指导”之名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类似的推销术,轻则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重则可能危害他人健康,有些行为甚至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这种乱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管理,完善跨平台协同机制,强化对线上直播、社交媒体信息发布,以及线下健康讲座等多元化销售途径的精准监管。通过开展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强化法律震慑。相关部门应建立统一的营养指导资质认证体系,明确注册营养师与普通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避免鱼龙混杂。同时,应明确营养指导与商业营销的界限,规范相关市场秩序。

  此外,全社会要加大对公众的科普和法治教育,通过社区讲座、公益广告等形式,提高消费者的健康素养和防范意识。消费者应增强辨别能力,从正规渠道购买保健食品,不盲目参加可能暗藏推销的“免费”活动,避免被所谓专家、营养师忽悠误导。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等途径依法维权。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法官支招

  体检机构违约 消费者该怎么办

  面对商业体检机构存在的一些不法行为,消费者应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体检机构主张违约责任?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侵权责任呢?

  如上所述,商业体检机构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体检机构出现“漏检”“误检”“隐形消费”等行为,均有可能构成违约。消费者可据此要求体检机构采取补救措施,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当这些行为进一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可能构成侵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此时消费者可自行选择向体检机构主张何种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损害,受损害方可向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具体费用的主张往往需结合具体案情及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必要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专业鉴定意见,帮助明确赔偿标准。

  对于消费者而言,维护合法权益,可按以下路径进行:首先,要收集证据,包括体检记录、后续诊断材料、专家意见以及与体检机构的沟通记录等。其次,可先与体检机构协商,以书面形式明确诉求及期限;若协商无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等反映;还可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体检机构的违规行为,要求查处并反馈结果。若协商、投诉均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体检机构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体检机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消费者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

  继承人故意隐匿部分遗嘱要受罚

  张慧

  案情回顾

  王先生1997年购买了一套房,妻子去世后,他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王先生与张女士再婚。2010年,王先生办理了公证遗嘱并确认:在他去世后,涉案房屋中属于他的部分留给张女士个人所有。王先生2020年去世后,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涉案房屋由其继承。被告王先生的五名子女辩称,涉案房屋中属于前妻的50%份额应由五名子女分别继承,同时申请剥夺张女士继承权,理由是她只提交了2010年公证遗嘱,隐瞒了王先生放弃继承涉案房屋中属于原配份额部分的公证遗嘱。这两份公证书是张女士前往公证处领取的,其行为构成篡改、隐匿遗嘱。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张女士继承45%的份额,王先生的五名子女各继承11%。

  法律提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本案中,涉案房屋是前妻去世前由王先生签约购买的,并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属于王先生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同时办理了放弃对前妻所有部分继承的公证,两份遗嘱合法有效。这两份公证遗嘱均为张女士领取,她未向法院提交王先生放弃继承遗嘱公证书,在起诉中也未表明此事,反而主张涉案房屋由其全部继承。综上,可以证明张女士存在隐匿遗嘱的事实,因此法院判定张女士少分房屋份额。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中属于王先生的部分即50%份额由张女士继承45%,另由五名子女各继承1%;属于前妻的50%份额因王先生放弃继承,由五名子女各继承五分之一。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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