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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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陈璠)昨日,我市发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通过提高贷款最高限额、提高第二套住房计算贷款额度的账户余额倍数、延长二手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等多项调整,加大对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助力实现住有所居、住有宜居。《贷款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此次新政出台旨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现行贷款政策进行优化升级。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三个方面,惠及广大缴存职工。
在贷款最高限额方面,实现大幅提升。新政将首套、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由100万元、5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100万元。针对多子女家庭购买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上浮20%,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的,首套、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由120万元、50万元提高至144万元、120万元,切实减轻多子女家庭购房压力。
同时,新政提高了第二套住房计算贷款额度的账户余额倍数。新政将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调整为不高于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在贷款期限上,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原来的20年延长至30年。
《贷款办法》明确,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缴存人贷款申请之日。贷款受理日期在2026年2月1日之前的,可贷年限及额度仍按《贷款办法》施行前的政策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政策调整所指的公积金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由所购房屋价款、贷款最高限额、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能力四项因素综合确定。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不超过最长期限30年的同时,还应满足贷款到期日不超过贷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贷款申请人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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