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黑龙江发布
各市(地)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邮政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469号)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作用,促进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现将《2026年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附件
2026年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
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469号)等要求,发挥消费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以下简称“以旧换新与购新”)消费补贴是指政府为提振消费市场,由省级商务部门统筹推动,由市(地)商务部门按照省级标准选定经营主体,采取折扣立减形式组织实施的政府补贴。本实施细则所称以旧换新与购新消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实行总量控制,按照“时序性”和“均衡性”原则按月均衡使用的资金,保障以旧换新与购新政策全年有序实施。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持时限、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2026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统一的品类和标准,对个人消费者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冷柜)、洗衣机、电视、空调、热水器(含壁挂炉)、电脑(含台式、便携式,不含组装电脑)6类家电产品,以及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的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4类数码和智能产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上述产品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其中,家电产品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数码和智能产品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
第五条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在全省范围内以旧换新与购新执行国家统一补贴标准。2025年已享受同类家电以旧换新或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6年购买同类产品可继续享受补贴。所有补贴产品必须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完成备案,具备正规商品条码及SN码(具备蜂窝移动网络通信功能的数码和智能产品还须具备IMEI码)。
第六条补贴资金可用规模及拨付进度受国家政策与资金安排情况动态影响,省级牵头部门可根据资金实际使用进度和国家政策调整情况,依法依规提前终止或调整补贴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经营主体、服务机构及参与方式
第七条政策参与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拟补贴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
(二)网点布局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货源充足、供应及时,严禁窜货销售。
(三)具有物流配送、安装调试、保修维护等综合服务能力。
(四)参与经营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具有银行对公结算账户,具备独立规范的支付结算、进销存管理机制。
(五)建立清晰完整的销售台账,及时准确报送补贴情况及相关数据,积极配合商务、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和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监督核查。
(六)需获得品牌企业授权承诺函。
(七)两年内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具有防范骗补、套补等行为的能力,且在2024年、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未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九)参加家电类活动的经营主体须具备废旧家电回收能力,兼顾家电产品售新与收旧,主动提供送新收旧一站式服务。
《关于做好2026年度黑龙江省家电、数码等消费补贴政策参与市场主体选定工作的通知》(〔2025〕14-3587号)《关于做好2026年全省家电、数码和智能产品消费补贴政策参与市场主体选定工作的补充通知》等文件中,对政策参与经营主体条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八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家电企业+电商平台+品牌专卖店”等模式参与政策,并由家电企业、电商平台承担对其商户的监管责任。鼓励线下门店打造多元化消费场景,深挖实体零售潜力,增强周边消费带动作用。
第九条鼓励线上政策参与经营主体向农村地区倾斜;鼓励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县域商业多元主体参与补贴政策;鼓励大型商超、品牌专卖店、专业店等下沉农村市场的经营主体,采取流动“大篷车”下乡、农村市集、现场展销等方式将服务网络延伸至农村偏远地区。
第十条参与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经营主体,可与具备资质的回收主体开展合作,确保回收的旧家电合法合规处理。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主体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叠加优惠让利,形成政策“组合拳”。鼓励回收主体因地制宜发展“互联网+回收”“以车代库”等废旧家电回收模式。
第十一条经公开遴选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银联”)为本次政策服务机构。各线上平台企业允许作为商户嵌入本次政策,线下商户须使用银联商务专用POS机或手机收款程序参与活动。
第十二条消费者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本次以旧换新与购新消费补贴政策。
(一)消费者下载云闪付APP,点击活动入口,进入线下专区或线上专区,阅读并同意补贴规则后,同意授权申请,进入申请页。
(二)消费者根据用户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三要素必须为同一人名下),完成实名认证流程后进入资料申报环节。
(三)消费者进入活动详情页,选择商品品类资格,点击申请按钮,进行资格认证。
(四)消费者商品品类资格认证通过后,进入云闪付APP“我的”-“优惠券”界面,查看已申领的补贴资格。
(五)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在线下门店购买需使用专用POS机或手机收款程序统一支付结算,线上购买付款方式详见平台公告。线下商家通过服务机构终端配合受理消费者支付,统一支付核销补贴资格,同商品品类可购件数详见申领页面提示。
(六)消费者使用补贴资格的订单发生退货,仅退还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退还补贴资金,通过原支付渠道返还。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经营主体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退还国库。
(七)对于发生退货情形的,已核销的补贴资格应及时恢复并解除绑定;对于已领取补贴资格并在线上平台绑定的,在未使用情况下,消费者可自愿解绑后重新更换其他使用渠道,线上平台不得无故锁定补贴资格。
第四章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及清算
第十三条资金申报按属地化管理,市(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所辖县(市、区)做好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等工作。为确保补贴申报材料审核的时效性与准确性,各市(地)可结合实际工作任务量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经营主体通过服务机构提供的应用程序或网页端申报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商品发票。发票金额为包含政府补贴在内的成交价格(消费者实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发票必须明确标记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卖方经营主体名称、卖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产品规格型号、开票日期,必须明确备注销售商品条码及政府补贴金额等信息。每张发票仅对应一件补贴产品,不允许多件补贴产品合开一张发票,不允许将赠品等其他不涉及政府补贴的产品纳入开具发票产品范围。
(二)商品照片。家电商品照片必须明确显示商品条码及SN码。如商品外包装不包含条码及SN码,则必须拆封拍照。电脑产品需提供现场拆封照片。现场拆封照片必须在照片中包含商品实机及外包装,清晰显示商品SN码(笔记本需开机,具有点亮屏幕照片)。是否需要现场激活,依据商务部有关要求而定。
(三)现场拆封、现场激活照片。数码和智能产品商品外包装清晰显示商品SN码、IMEI1码、IMEI2码(如有);现场激活照片必须在商品实机屏幕上清晰显示商品SN码或IMEI码。若产品无法显示SN码、IMEI码或无屏幕的产品,机身印有SN码的,直接采集;机身无SN码的,通过该产品手机端APP查看该产品SN码、IMEI码信息,此情况需将产品机身、产品外包装SN码与显示信息的手机处于同一照片内。
(四)收货地址:按商务部平台要求,填写地址须符合四级行政区划要求,做到详细具体,例如:**省**市**区**街道(或镇/乡)**小区**栋**单元**号。特别注意:若选择“自提”方式,地址必须完整包含“省、市、区、街道(乡镇)”四级行政区划。
(五)其他必填内容。如商务部平台接口更新,需按照最新接口文档重新定义上传信息。
第十五条经营主体依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以下佐证材料备查。
(一)POS机消费小票或电子签购单。线下经营主体需提供POS机消费小票或电子签购单,小票或签购单需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二)物流单。物流单一般情况下应明确标记物流单号、收货地址及签收时间。消费者选择自提的,不需提供物流单。
(三)商品进项发票。
(四)经营主体绑定专用POS机账户补贴有效期内银行流水明细。
第十六条鉴于空调产品的特殊性,在核销过程中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按整机条码录入的商品,外包装或实机印有整机条码的,发票备注整机条码,商品照片明确显示整机条码、SN码。
(二)当产品内、外机SN码不一致时,以内机SN码为主,参加活动价格按内、外机总价执行,发票备注内机、外机条码。商品照片明确显示内机条码、SN码。审核时,发票备注的内机、外机条码应与产品库备案条码一致,发票备注的内机条码应与商品照片一致,默认以内机SN码上传至国家平台并查重。必要时,商品申报企业需自证整机、内机、外机条码间的对应关系。
(三)当空调产品类型为中央空调时,以外机SN码为主,参加活动价格按套机总价执行,发票备注外机条码。审核、照片、查重等环节以外机码为准,其余要求同上一条。
第十七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时需确保各项佐证材料满足以下一致性。
(一)确保发票标记的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同补贴资格券领取人、付款云闪付账户或银行卡注册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保持一致。
(二)确保发票标记的含税金额同服务机构提供的销售明细保持一致。
(三)确保发票标记的卖方纳税人识别号同服务机构商户号关联的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一致。
(四)家电类产品确保商户填报的SN码同商品照片显示的SN码保持一致。确保商品SN码在政策实施期间内仅销售一次(退换货除外);数码类产品确保现场激活照片中商品实机屏幕显示的SN码或IMEI码同商户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确保商品SN码、IMEI1码、IMEI2码(如有)在政策实施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仅销售一次(退换货除外)。
(五)确保发票备注的商品条码和能效或水效等级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定的商品库信息保持一致。发票标注的商品规格型号主要字段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定的商品库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为减轻经营主体资金周转压力,各市(地)可建立补贴资金预拨机制,实行分类管理、闭环运行。
(一)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依据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履约记录及风控能力等因素,建立“预拨白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列入白名单的经营主体,可结合实际设定差异化的预拨比例与拨付频次,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预拨资金应实行闭环管理,在后续审核拨付周期内,须将已预拨资金从应拨付金额中予以抵扣,确保单笔交易补贴不重复拨付。
(四)对使用进度异常、数据不符的经营主体,及时调减、暂停预拨或收回资金。
(五)鼓励各地探索将预拨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情况,作为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和后续政策参与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快资金审核及拨付进度。各市(地)商务部门对上传至黑龙江省以旧换新与购新消费补贴审核平台通过系统自动校验的交易,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申请。各市(地)财政部门依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核。
第二十条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于2027年1月30日前完成本地以旧换新与购新消费补贴清算工作,向省商务厅申报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商务、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形成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
(二)补贴政策期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
(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省商务厅对各市(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清算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对各市(地)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本次以旧换新与购新消费补贴资金规模确定后,通过“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将补贴资金预拨各市(地)。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适时开展现场督导,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不得虚列支出、虚报支出、以拨代支,避免资金沉淀闲置。要进一步提高对消费补贴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本地商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保障。
(二)省商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统筹用好线上线下两个渠道实施补贴政策,支持实体零售发展,保障农村地区居民参与补贴政策,定期监测资金使用进度,结合资金使用情况、市场特点等因素动态优化,确保按分解下达资金额度使用补贴资金,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组织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申报产品信息及价格,健全补贴产品库(含备案价格)、SN码库。省发改委发挥“两新”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批复同意的资金分配意见和绩效目标,及时将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下达至相关市(地),组织做好补贴资金拨付监管工作。省邮政管理局督促寄递企业加强补贴产品配送环节管理,强化对快递员的教育培训,切实防范虚假签收等行为。
(三)市(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省级工作要求,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及时公布、适时补充并动态调整政策参与经营主体名单;用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支持资金和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资金,推动健全包括废旧家电在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组织线上线下平台企业开展主题活动,为政策参与主体进入社区、农村等基层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督促经营主体执行商品交易发票制度;督促经营主体不得发布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不得利用自身大数据优势作出违背消费者意愿的行为。发现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补贴”、弄虚作假的,第一时间进行约谈,暂停政策参与资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政策参与资格并公开通报,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依托本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咨询服务专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两新”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抓好本地区补贴政策实施。各地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保障,配合商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家电、数码和智能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服务机构要用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对虚假交易、一机多卖、退货不退补、非营业时间交易等异常订单监测预警和及时有效拦截。发现可疑数据或套补骗补线索后,及时将涉事账号相关情况等材料提供给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抄报省商务厅,增强各环节风险防范能力。指定专人负责黄牛套利防控日常工作,建立“技术防控+人工核查”的立体防御体系。根据产品备案价格库、产品序列号(SN码)库、国际移动设备识别码(IMEI码)库等信息库,与中央平台进行补贴资格、备案价格、资金核销等各环节信息交叉核验和比对印证,确保消费者身份信息真实性与交易信息真实性,做到每笔交易闭环可溯。
(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对黑龙江省提报的补贴政策适用商品资质进行审定,对商品品类、条码、能效或水效等级、规格型号等重要信息出具明确审核意见。
(六)省家用电器协会负责配合省商务厅审定全省产品库、SN码库申报企业资质和产品价格备案,配合政策宣传推广,协调经营主体落实政策和风控措施。从行业自律方面对经营主体的诚信经营行为、商品补贴范围、能效或水效等级、商品条码等开展调研指导,并将相关结果及时报送省商务厅。
(七)政策参与经营主体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须公开承诺最终销售价格不高于备案价格,并在经营场所、网页或APP等显著位置逐项标明每款产品初始销售价格、商家优惠让利金额、可享受补贴资金数额和最终销售价格;不得“先涨价后补贴”,不得强制捆绑销售非补贴产品或增值服务;及时向省级平台上传补贴产品数据,不得无故停止、延期报送、采用离线数据包报送或间歇性大量补传数据,以确保补贴数据归集的连续性、稳定性和规律性;不得非法使用、泄露或篡改消费者收货地址、联系方式、APP账号或其他个人信息;不得虚构订单、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低价高开、拆分发票等,不得冒用政府补贴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如发生消费者退货,经营主体务必通过原支付渠道返还有关资金并及时在审核平台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规定处理退货,视为骗取补贴资金。政策参与经营主体应依据产品类别,在交易完成后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收集与审核,并提交审核平台。线下需送货的冰箱、洗衣机等家电类产品和线上渠道购买的产品,须在消费者签收商品后15个工作日内;线下现货销售的数码智能产品,应于交易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贴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结转结余的补贴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商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商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六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商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二十七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商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八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商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注重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支持重点家电、数码和智能产品零售门店数量、增加销售数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未明确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