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休日不加班被开除,法官:不能将员工情分视作劳动者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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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8: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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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教唆同事保留证据,时刻谋算着从用人单位处牟取收入,不是劳动者应有的工作态度。”

“双休日员工自觉来工作应属常态。”

“我料定他当天一定不会来,因此以旷工为由解约完全正当。”

……

近日,上海一公司人事负责人在法庭上的惊人言论引发热议。经了解,该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当事人曹某于2024年10月15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会计,月薪8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11月4日,他以妻子怀孕37周即将分娩、需要陪护为由向公司申请陪产假。8分钟后,他就收到通知,因“无故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曹某对此未予回复,于11月5日向公司提交请假条,以配偶怀孕临产为由书面申请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13日为陪产假。公司对此回复称:昨天已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曹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陪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机构仅裁决公司向曹某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日的工资共计4840余元,对曹某其余诉请未支持。

曹某不服裁决,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司无证据证明曹某存在两天旷工行为,且未能证明员工管理条例已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向员工公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向曹某支付10月的工资4840余元,所以法院对此不再处理,而是判决公司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根据规章制度,员工旷工2天即可被解除劳动合同,而曹某在2024年11月1日(周五)没有正常工作,后面的双休日也没来加班,11月4日(周一)则交了请假申请,公司料定其当天不会到岗,所以曹某旷工必定超过2天,符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曹某入职不久就申请陪产假,而且平时还流露出很强的维权意识,这不是求职者应有的工作态度。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日报》记者就此专访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刘佳。

记者:在此次事件中,公司以员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何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

法官:核心原因在于公司的解雇理由不成立。

公司主张曹某旷工两天,但根据在案证据,曹某在11月1日曾经到岗,之后两天则是休息日,而公司在11月4日一早就发出了解约通知,所以曹某根本不可能达到公司援引规章制度中“旷工2天”的辞退条件。

记者:公司提出的“双休日工作应属常态”这一观点,为何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公司声称其他员工都在双休日自觉到岗加班,所以加班应属常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确立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并强调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有的员工自愿加班,就觉得全体员工都有加班的义务,除了抢险救灾等法定的特殊情形之外,加班绝不能被当作常态,更不能被视为劳动者的本分。

记者:本案中,曹某主张的陪产假是否合法?法院为何未支持他索要陪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官:男职工申请陪产假,这一权利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但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职工的陪产假应当在产妇的产假期间连续使用。

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其“陪产假期间”工资的诉求,是基于一个法律事实:公司在11月4日就已经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曹某的诉求则并不包括恢复劳动关系。从法律上讲,双方的劳动关系在11月4日已实际终止。因此,在曹某主张的所谓“陪产假期间”,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曹某不能再主张该期间的工资。

记者:公司声称曹某“教唆同事保留证据”“时刻算计牟利”,这种说法对判决有影响吗?

法官:司法活动讲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作出判决是基于法律事实和证据,而非当事人的主观认知或道德评价。公司这些关于曹某“工作态度”和“动机”的推测,无法改变其在“旷工”认定和解除程序上的违法事实。

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本身是法律所鼓励的。公司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反而指责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其实与现代企业治理模式极不相符,且公司连书面劳动合同都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也存在极大风险隐患,公司自身亟待加强合规建设和管理。

记者:这个案例对企业和劳动者分别有何启示?

法官:对于企业而言,在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同时,必须树立法治观念,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均应合法,并向劳动者公示周知;还要树立依法治企的理念,员工的休息权、劳动报酬获取权等都是法定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都要务求严谨规范、审慎理性,切忌凭主观臆断任性行事。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劳动争议中,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条、请假申请、工作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这是保护自己的必要手段;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解决。

来源: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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