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3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北京钧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源资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钧源资本在私募基金管理运作中存在两项违规行为。
两大违规行为遭监管点名
北京证监局指出,钧源资本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时,未能恪尽职守地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二是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基金。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其中,《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十七条则对私募基金销售过程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禁止向投资者销售风险不匹配的产品。
监管要求提升合规意识 维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钧源资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同时要求公司“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公告,钧源资本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私募基金行业在合规运作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监管红线,业内人士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产品销售和运作管理中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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