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3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山东银保监局一级巡视员孙建宁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孙建宁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孙建宁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下半年至2020年1月,被告人孙建宁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副行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产品、贷款融资、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48万余元。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建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山东高法